職業病認定程序怎樣走
職業病認定程序怎樣走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職業病的認定程序是當事人先向當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鑒定機構收到申請書以后,通知當事人要準備材料,當事人要在10天之內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材料,診斷機構抽取鑒定專家進行鑒定,然后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2、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
4、協商鑒定繳費事宜;
5、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
6、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
7、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8、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決定受理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并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
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
職業病鑒定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鑒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委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委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小結:先有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再進行職業病鑒定。如沒有異議,則是職業病的進入工傷賠付流程,不是職業病的則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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