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債權轉讓無須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告知債務人。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債務承擔必須經 債權人同意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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