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債務轉移生效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條件:(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生債務移轉的效力。(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三)形式要件。(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一)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二)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三十一條【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民法典規定,債務人父母自愿承擔債務的,如果債務人父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根據債務承擔的基本理論和《民法典》關于債務承擔的有關規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綜上所述,對于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了再進行承擔協議的時候肯定是需要債權人的同意的,這也是債務承擔協議當中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條件,而債務承擔協議中,主要是以債務轉移為目的和內容的,如果是不可轉移的債務是不能作為債務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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