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標準如下:
1、在銷售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3、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樣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法律分析: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單位犯本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指:(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十七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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