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么
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人們在遇到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的,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有的時候訴訟會中途中止,那么對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一、民法典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么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1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1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1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前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17、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18、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終止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 法定代理人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或者有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的,訴訟時效就會終止。
二、訴訟時效中斷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引起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有四種:
1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
2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
3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
4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權利人不會因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沒有足夠的時間行使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中斷有哪些情況
可以導致 訴訟時效中斷 的情形包括起訴、義務人履行自己的半部分義務等,具體情形如下: 1.提起 訴訟 或仲裁 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 民事訴訟法 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 強制執行 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 人民調解 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 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于相對人,并于事后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 債務 保 證人 、 債務人 的 代理 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關于義務人的同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2)對于連帶 債權人 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摘取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4) 債權轉讓 的,應當認定 訴訟時效 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其中斷。 債務承擔 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于最長 訴訟時效期間 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4.提起訴訟或仲裁 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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