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為是假冒專利罪:
1、犯罪分子未經許可,在自己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有:(1)、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稱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設計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有假冒行為; 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實際存在的專利;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為故意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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