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法律效力嗎
問題一:仲裁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的法律效力即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指仲裁裁決對當事人是否有約束力,是否是終局裁決,是否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執行。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仲裁機構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二: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
問題三:仲裁協議已經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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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仲裁裁判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首先,仲裁是當事人采取自愿的方式仲裁解決糾紛,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才受理.因為是自愿達成的協議,雙方肯定經過協商,如果不設置為最終裁決,一方或者雙方又反悔向法院起訴,那么仲裁裁判的設置將會形同虛設,也是在浪費司法資源;其次,仲裁是以事實為根據,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為其原則的,并且獨立進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再起訴,便違背了其本意.所以法律上對仲裁給予了一裁終局的制度.例外情況是仲裁在法律上無效或者裁決被法院裁定撤消或不予執行的,可以重新申請或者直接起訴!
問題五:關于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一,如果當事人不能提出諸如仲裁庭徇私枉法、嚴重違法仲裁程序、仲裁庭組成不合法、仲裁庭據以仲裁的證據是偽證等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情形的訂法院不能受理;
二,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受法律保護,如同法院判決一樣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當事人不執行裁決同法院的判決文書一樣處理。
問題六:仲裁委員會調解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嗎?為什么 《仲裁法》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是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七:仲裁證據的法律效力問題? 5分 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仲裁證據的證據效力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將訴訟上的承認、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還有預決的事實、推定的事實和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規定為當事人免于舉證的范圍,也沒有規定仲裁裁決的證據效力。
2、只有《最高人民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將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作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可見,仲裁裁決的訴訟證據效力是有限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仲裁裁決的證據效力如此有限呢?這只能從仲裁裁決形成過程中所使用的證據規則找到答案,即仲裁的證據規則決定了仲裁裁決本身的證據效力。
問題八:問:仲裁裁決書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推薦閱讀:答: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后,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志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決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 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后,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 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問題九:勞動仲裁法律效力 攻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簡述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制度。
【答案】: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即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擇的解決爭議所適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對仲裁協議本身也適用。
第二種是當事人的屬人法。
第三種是仲裁協議訂立地的法律。
第四種是仲裁地法。仲裁地法對仲裁協議的約束主要體現在對仲裁協議的形式、內容和可仲裁事項的約束上。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
簡述經濟仲裁協議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1)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法律關系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2)并且必須依仲裁協議中確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不得隨意更改。此為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于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等等。
(二)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管轄權屬于協議管轄權,此不同于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后者的管轄權起于國家的司法主權,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作為管轄的前提條件。雖然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是在特定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受特定國家法律規定的種種條件的限制,當事人協議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并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范圍也有裁決權。
(三)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如選擇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管轄。關于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為大數國家所承認。但是亦有少數國家規定:仲裁協議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或者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上訴。但在我國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被拒絕執行,當事人如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只能向法院起訴。
2、另一方面,仲裁協議對法院的制約力還表現在,對仲裁機構基于有效仲裁協議所作出的有效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
3、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常用也是有效可行的法律手段。在能夠避免民事訴訟對著公堂的局面情形下,優先適用仲裁,仲裁不僅能減少資金的花銷,而且調解是省時省力又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方式,以達成調解為最終結果,如果仲裁實在解決不了的地步才會考慮民事訴訟。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一)依法成立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且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二)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三)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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