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法律解析:
重大責任事故罪 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公司但不必然是公司。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犯罪
本條是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其中“建設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部門,也就是“業主”;“設計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進行專門設計的單位;“施工單位”,主要是指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及各種標準、要求進行建筑物建設的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聘請,擔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單位。
行為人的目的雖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但為了投機取巧,從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如降低水泥標號,使用不合格的殘次建筑材料等。
必須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這里所說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該建筑工程在建設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達不到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梁斷裂、鐵路塌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事故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后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
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行為。(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特征1、犯罪客體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具體來說是生產、作業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要件表現為行為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生產的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從事生產、作業的人。4、犯罪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但違章可能是故意的。(一)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危險物品肇事罪雖然是一般主體的犯罪,但是廠礦企業職工因為違反有關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使用的管理規定,而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理。1、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職工。2、行為方式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職工或者生產指揮人員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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