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以作為債權債務糾紛的證據,但能否被法院采納,還要看與其他相關證據能否相互佐證。
如果只有短信,就是孤證,是難以證明借款的法律事實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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