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分析:關于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前,應該是不存在爭議的,即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分析:根據企業借款對象的不同,企業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體的分析,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違法法律法規的效力規定。(一)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1、企業向具有貸款主體資格的的金融機構的合法借貸行為有效。這種情況是指正常的工商業企業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而向銀行貸款的行為,銀行本身是從事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當然應當受到保護。2、企業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無效。銀行的內部機構和一些行政事務機構只有吸收儲蓄的只能,不能進行對外借貸。(二)企業向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1、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2、企業向個人借款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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