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值得注意的是,在臺灣地區的票據法中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時,以中文大寫為準,而票據仍然有效。
(二)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
(三)絕對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ǘo條件支付的委托;
?。ㄈ┐_定的金額;
?。ㄋ模└犊钊嗣Q;
?。ㄎ澹┦湛钊嗣Q;
?。┏銎比掌?
?。ㄆ撸┏銎比撕炚?。匯票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砻鞅酒钡淖謽?
?。ǘo條件支付的承諾;
?。ㄈ┐_定的金額;
?。ㄋ模┦湛钊嗣Q;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ㄈ┐_定的金額;
?。ㄋ模└犊钊嗣Q;
(五)出票日期;
票據行為無效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而不產生票據效力。具體來說,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行為中的單個或數個行為無效。
根據票據行為獨立性原理,某一票據行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除出票時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據行為無效,不會影響整個票據的效力。
無效的因素
1、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自始不存在。
2、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其所賴以發生的票據行為在形式上不完備而無效。
3、票據保證行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備。
擴展資料:
背書方式: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
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
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
2、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瞻妆硶膮R票憑交付而轉讓。
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
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書。如被保險人需轉讓海運提單,保險單據上則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LTD”背書。
必須注意,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托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背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票據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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