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 倉儲合同 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4、儲存場所; 5、儲存期間; 6、倉儲費;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二、怎么避免倉儲 合同糾紛 1、注意倉儲合同與 保管合同 的區別 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 合同生效 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 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3、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 不同的貨物有著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項目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后發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4、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 合同法 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5、存貨人應防止倉儲營業人在合同中濫用免責條款 根據《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的貨損,當事人也可以對免責條款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由于倉儲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責條款的問題應尤加注意,存貨人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事項,如果發現對方利用其優勢地位未經對方同意加入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條6868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了超出法定范圍的免責事由,應及時表示異議,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絕簽訂合同,以防步入免責陷阱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 在實踐中,倉儲合同與其他的合同不同,它的特色就在于,提貨人需要依據倉單提貨,一旦倉單丟失了,就麻煩了。因此當事人一定要保存倉單。同時出于對自己利益的保護,也要事先了解清楚究竟 倉儲合同的主要內容 包括了什么內容。
保管合同到期后還算保管期嗎
不算了,還了。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對保管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或特定的情形出現之后,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將自己寄存的物品返還給自己。
第八百八十九條 【保管費】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成立時間】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條 【保管人出具保管憑證義務】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保管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種,一種是取決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第2種就取決于保管物的具體交付時間了。而且保管合同的終止也不一定是約定的保管時間到期了,比如寄存人提前就取走保管物的。
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對于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結合實際情況以講道理的方式達成和解協議,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協商能夠爭取在較短時間內解決問題,有利于節省仲裁、訴訟時間和費用,也有利于各方以后的合作與往來。
2、調解。調解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需注意的是,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
3、仲裁。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后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由明確約定的仲裁機構對合同爭議項進行居中裁斷,當事人可根據生效的仲裁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是否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完全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決定,一方要求仲裁,而另一方不同意,雙方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不能進行仲裁。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般僅限于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會依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藉此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一般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和解要遵守一下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
2、合法原則,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規定。
綜上所述,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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