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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的形式(合同詐騙罪的形式有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5-01-12 05:37:31

合同詐騙有哪些形式

在生活中常見的合同詐騙主要有以下五種形式:
(1)以定金為目標,即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系,迫使對方違約,從而“沒收”定金。
(2)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
(3)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
(4)雙方串通,與廠方訂立假合同,在收取信息費后,便以加工產品不合格為由,宣布合同無效
(5)私刻某些單位公章,謊稱接受委托,向外發包業務,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此需要在日常交易中提高警惕。
一、合同詐騙的定義是什么?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二、遇到合同詐騙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有哪些?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協商解除;
(2)合同存在違法條款的,不予履行;
(3)中止履行。履行過程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
(5)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
(6)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1)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2)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3)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4)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的簡介

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為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為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本質是非法的,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為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為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合同民事欺詐有六個特點:
一、 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采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二、 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三、 所簽合同生效后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 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五、在合同簽訂時,故意省略“合同違約條款”,不約定合同違約的相關處罰規定,使得占據強勢的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六、在合同簽訂時,故意預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詐騙方在合同執行時有過錯行為,使得詐騙方獲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于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標準。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愿,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后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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