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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合同的規定(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5-01-12 12:33:39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十條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形式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并沒有提出嚴格的書面形式要求,應當說對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則,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屬例外情形。但是,我國現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關合同的規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如經濟合同法第三條中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技術合同法第九條規定:“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采用書面形式。”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海上拖航合同都應當以書面訂立。其他法律對具體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還有:勞動法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法第三條以及擔保法第十三條等等。我國參加國際公約,也往往對公約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規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其為無效。如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涉外經濟貿易“訂立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確認無效”。由于我國法律在對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規定中除了規定這些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外,沒有對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實踐中有不少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過程中,對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見,歸納起來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合同法應當規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容易發生爭議。另一種意見認為,合同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凡是不違反法律,民事主體雙方自愿訂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應對合同再規定限制條件。在起草的過程中,有關合同形式條文的寫法也數易其稿。考慮到既要適應現實需要,又要提倡當事人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避免口說無憑,使訂立的合同規范化、法制化,本條對合同形式的規定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種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書面形式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合同書、書信、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達成協議。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面對面地談話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達成協議。以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數額較小或者現款交易通常采用口頭形式。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口頭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廣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當然也可以適用于企業之間,但口頭形式沒有憑證,發生爭議后,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合同還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稱之為默示合同。此類合同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明確表示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賃房屋的合同,在租賃房屋的合同期滿后,出租人未提出讓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繼續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我們可以推定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再如,當乘客乘上公共汽車并達到目的地時,盡管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明示協議,但可以依當事人的行為推定運輸合同成立。

什么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分析:要式合同是法律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準登記、鑒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請舉例說明什么是不要式合同?

請舉例說明什么是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相對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舉例說明什么是“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2、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你只要看合同法或相關司法解釋 對其有無書面形式要求就好了。無特殊要求都是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 例如: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買賣合同可以不需要書面合同,口頭協議也可以。
4、理論上都很好區別,不要式合同(口頭買賣合同)就是在實務中舉證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

什么是承攬合同?請舉例說明,謝謝!

你好!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攬方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也就是說,承攬方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該工作成果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攬方為滿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3、承攬方獨立承擔承攬工作風險。承攬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定做物發生損壞、滅失,或加工人員出現傷亡的,都要承攬方獨立承擔責任,定做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4、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定做物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為諾成合同。承攬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也即為對方的權利,符合雙務合同的特征。同時,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定作方需為工作成果支付報酬。對于無須支付報酬的加工合同,則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的范疇,而應該由普通民事法律調整。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型別。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復制合同;(五)測試合同;(六)檢驗合同。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什么是合數請舉例說明

它的因數除了1和他本身,還有別的因數

什么是專案管理,請舉例說明.請舉例說

所謂專案管理,就是專案的管理者,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運用系統的觀點、方法和理論,對專案涉及的全部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即從專案的投資決策開始到專案結束的全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評價,以實現專案的目標。

請舉例說明什么是集傳?

“傳”是“經”的解釋。如《易傳》就是《易經》的解釋。
“集傳”是把對同一種經的解釋書收集在一起,便于比對研究的著作。如《詩集傳》就是收集了馬融、鄭玄諸家的解釋。
樓上《岳飛傳》的“傳”是傳記的意思,與“集傳”的“傳”風馬牛不相及。

什么是素數請舉例說明

質數,除了1和本身無其他因子,如2、3、5、7、11、13、17等

什么是2 B呢?請舉例說明.

比如北大青鳥 T85班的宋家寶!

什么是物流?請舉例說明?

1)物流的定義
目前,物流的定義有很多,其中比較權威的有三種: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美國物流管理協會的定義,理論界比較普遍的定義。
依據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到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資訊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
美國物流管理協會的定義為:“物流是為滿足消費者需求而進行的對原材料、中間庫存、最終產品和相關資訊從起始到消費地的有效流動和儲存的計劃、實施和控制的過程。”物流一般包括六個部分內容:運輸、保管、裝卸、包裝、流通加工和資訊管理。
此外理論界比較普遍的共識為:“物流是為滿足消費者需求而進行的對原材料、中間庫存和最終產品及其相關資訊從起始 地到消費地的有效流動與儲存的計劃、實施與控制過程。”
以上三種定義總的來說不存在大的分歧,都是強調從生產前采購、生產到生產后銷售這一個連續的過程中,對實體的有效流動與倉儲進行計劃、實施、控制。
綜合上述定義,我認為物流的目標是對實體的有效流動與儲存進行計劃、實施與控制;物流的基本功能是關于實體產品生產到消費這一過程中的所涉及到的運輸、保管、裝卸、包裝、流通加工和資訊管理等;總的說來,物流就是對這些基本功能進行計劃、實施與控制,以完成實體的有效流動與倉儲。
2)物流運作方式
物流運作方式是物流業務要素與物流業務功能的有機組合。物流業務要素是具體的作業,物流業務功能是對物流業務要素的計劃、執行和控制等管理。
依據物流定義,運輸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空運、海運等;倉儲和配送包括儲存、裝卸、搬運、揀貨、保管、包裝、流通加工、配送等;資訊管理包括記錄、定單管理、預測、跟蹤、庫存管理、決策工具、銷售分析、績效管理等。上述構成了物流業務要素和物流業務功能。物流業務要素和物流業務功能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物流業務要素是物流業務功能的基礎,物流業務要素是具體的作業,物流業務功能是對物流業務要素的計劃、執行和控制等管理,就如同運輸作業和運輸管理、倉儲作業和倉儲管理的聯絡和區別一樣。
根據物流運作實施者與管理者的差異,我認為可以將物流運作方式分成1PL、2PL、3PL三類:
1) 企業(企業指非物流企業,下同)物流進行具體的物流作業;企業自己管理,即1PL方式。
2) 企業向傳統倉儲、運輸公司購買單一的運輸、倉儲等業務;企業與倉儲、運輸公司共同計劃、執行和控制單一的運輸、倉儲等業務,企業對計劃、執行和控制整體物流運作,即2PL方式。
3) 企業向第三方物流企業外包多種物流作業組合的綜合的物流業務,可以是銷售、采購、生產等綜合物流,也可以是全部物流業務;第三方物流企業管理外包的物流業務,企業進行監督,即3PL方式。
目前,又興起了4PL概念,4PL企業利用自身突出的物流管理能力和資訊科技能力為企業提供涉及整個供應鏈的高階物流增值服務,例如供應鏈管理、物流解決方案等。我個人認為可以將第四方物流作為高階的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的核心優勢是出色的物流管理能力與資訊科技能力。

什么是賓語?請舉例說明.

1.賓語是動作的承受者,一般置于及物動詞之后.
例如:
Our team beat all the others(我們的球對擊敗了其他的球隊).all the others 就是賓語
You can leave your luggage with me(你可以把你的行李放我這里).your luggage 就是賓語
2. 有時為了強調, 賓語也可置于句首,例如:
Two weeks you shall have(你可以有兩周時間)
A log of help i get from you, young lady!(我可得到你不少的幫助啊, 年輕的姑娘!)
3. 賓語還可表示其它關系, 有時及物動詞與賓語的關系并不是動作與承受動作者的關系, 而是下列一些關系,
*使役的關系:
please let me through.
I must have my hair cut soon
*賓語是動作的結果
She made a fire
I baked a cake
*賓語是動作的目的
They kissed good-bye

合同的不要式包括哪些

不要式合同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類型。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其形式,既可以使用書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頭形式等形式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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