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18條釋義
十八條是對征用和占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的規定。所謂占用林地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因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的需要,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林地。所謂征用林地,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因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林地。占用林地和征用林地有所不同:占用林地的,林地所有權不發生改變,仍為國家所有;而征用林地的,林地所有權則發生改變,原為集體所有,經征用以后變為國家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釋義: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一、對違法者給予處罰,是維護法律權威性的一個主要方面。但同時,對嚴格依法辦事并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也是維護法律權威性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對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可以引導人們更好地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從而達到維護法律權威性的目的。獎勵在植樹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管理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是我國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為了鼓勵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國家實行獎勵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制度具體包括發明獎勵制度、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制度以及與獎勵有關的專利制度、發明權制度等等。本條規定了獎勵的范圍和條件。獎勵的范圍有四項,一是植樹造林;二是保護森林;三是森林管理;四是林業科學研究。獎勵的條件是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主要包括:1.在植樹造林方面,積極參與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活動成績優異的。2.在保護森林方面,積極同違反森林法的行為進行斗爭;積極參與、組織撲救森林火災并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成績顯著的;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并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等等。3.在森林管理方面,依靠科學技術管理森林資源,掌握資源變化情況,成績顯著的;在預防森林病蟲害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4.在林業科學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等等。
在森林法中,增加對在林業科學研究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也完全符合鄧小平同志提出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論斷。只有依靠科學技術,林業才能發展,森林資源才能得到保護。科技興林工作是一項戰略性任務,依靠科學技術是改變我國目前森林資源狀況及森林病蟲害發生和危害嚴重的重要措施。“八五”期間,全國林業科技進步貢獻率達21.2%,成果轉化率達34%,大大地推動了林業建設。因此,國家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三、本條規定的獎勵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給予獎勵的主體,即是實施給予獎勵行為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二是被獎勵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是指企業和事業單位等;個人包括管理人員、研究人員、教學人員、森林公安人員、工人及領導人員等等。
四、對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辦法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物質上的獎勵,如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晉升工資等;另一類是精神上的獎勵,如授予光榮稱號、通報嘉獎等。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形式,主要是通過表揚,發給獎金,也可以給予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五、目前,國務院在有關行政法規中,已經對給予獎勵的情況作了一些規定,如1988年1月16日發布的《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1.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2.發生森林火災及時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3.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并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4.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5.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做出貢獻的;6.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7.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績的。再如1989年12月18月發布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有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1.嚴格執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法規,預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區或者經營區域內,連續五年沒有發生病蟲害的;2.預報病情、蟲情及時準確,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蟲害的合理化建議,被有關部門采納,獲得顯著效益的;3.在森林病蟲害防治科學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應用推廣科研成果中獲得重大效益的;4.在林業基層單位連續從事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滿十年,工作成績較好的;5.在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顯著成績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釋義:第十條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一、法律制定出來以后,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貫徹執行,而法律的執行,就必然要涉及到執法機構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主管部門問題。本條的規定就清楚地表明了林業主管部門就是主管林業工作的專門機構。長期以來,由于沒有充分認識到林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我國的林業管理機構很不穩定,給林業事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因此,本條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同時,對林業主管部門問題作出了規定,確定了林業的主管機構,這對于林業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依照本條規定,林業主管部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全國的林業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二是地方的林業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具體來說,就是省級、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三是鄉級人民政府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鄉(鎮)范圍內的林業管理工作。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是指代表國務院管理全國林業工作的機關,在現階段就是國家林業局。1998年機構改革后,原林業部改為國家林業局,雖然名稱及級別發生了變化,但其管理林業的職能沒有改變,仍是國務院主管林業行政的職能部門,并負責全國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治國土荒漠化和森林工業的行業管理。森林法沒有直接出現“國家林業局”的名稱,是考慮到今后隨著經濟形勢及機構改革的變化,現行的機構管理體制,從機構名稱到管理形式都有可能發生變化,但是代表國務院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的機構總是要設置的,所以森林法沒有直接出現“國家林業局”的名稱,而是使用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同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也是如此。
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森林資源進行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根據有關規定,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林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森林資源及森林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管理和監督;統籌規劃造林綠化、森林工業、多種經營和森林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指導協調林業生產建設和提供服務;推進林業改革,加快林業發展,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和效益,為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豐富的林產品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其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研究擬訂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經批準后,組織貫徹執行;2.負責制定林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3.研究和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4.組織指導全國植樹造林、國土綠化和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各類林業基地和項目的建設;5.組織指導全國林政管理和森林資源的清查、監測、審計、監督;檢查、監督森林采伐限額的執行情況;6.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管理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有關業務;7.指導管理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負責全國野生動物和木本植物資源的保護、發展、開發利用以及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8.檢查指導全國林業公安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特大案件;9.組織協調全國林業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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