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可以抗辯甲,則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因此乙可以拒絕丙的付款請求。這句話
32.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將其收藏的一幅名畫以20萬元賣給乙。其后,甲將其對乙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乙。甲將名畫依約交付給乙前,該畫因不可抗力滅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判斷中,不正確的有( ) rnrn A.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并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rn B.乙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rn C.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rn D.乙不得對甲主張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rnrn 參考答案:BCD rn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同債權轉讓和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另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不能向乙交付名畫,所以乙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合同。另外,乙可以抗辯甲,則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因此乙可以拒絕丙的付款請求。所以只有選項A是正確的。 rnrn乙可以抗辯甲,則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因此乙可以拒絕丙的付款請求。這句話怎么理解乙是債務人,bai甲是債權人,丙是du債權讓與人。zhi當債權dao讓與丙,丙請求乙付款時版,乙對甲的抗權辯同時也讓與乙對丙的抗辯。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66/67/68,乙對丙的抗辯有以上三種。
答案來解析說得很明白了,甲自將其對乙的2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乙)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甲不能向乙交付名畫,乙可以拒絕付款(抗辯)給甲,由于甲轉讓了債權給丙,所以乙也可以拒絕付款(抗辯)給丙。還有什么不明?細致想想!
票據抗辯的與一般抗辯制度的差異
與民法上的一般抗辯制度相比,票據抗辯雖然與之有著許多共同之處,但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1)在一般民法領域中,發生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移轉于新的債權人,即債務人能對讓與人進行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債權流轉次數越多,累積的抗辯事由越多,債務人的抗辯權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貨款,乙將債權轉讓給丙,丙又轉讓給丁,則丁就可能面對甲原來針對乙、丙的一切抗辯,諸如: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約定、未按期收到貨物、時效已過等等。而在票據法領域,由于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其作用的發揮依賴于票據的流通,票據債務人享有較少的抗辯權。如果票據債務人享有太多的抗辯權,則會影響票據的信用,從而阻礙票據的流通。
(2)票據保證抗辯與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是有區別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設立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票據保證抗辯中則沒有;民法上的保證抗辯一般允許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得以行使的抗辯,票據保證抗辯則一般不允許。
(3)因票據抗辯產生無效后果時,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據流通過程中發生的某一無效的票據行為并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論中,民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均自始無效。
債務人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一、債務人的法定義務: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債權人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債務人享有哪些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債權無效抗辯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債權授權給單位或個人,授權者需要什么資質?
債權授權給單位或個人,授權者需要資金來源合法,債權人有民事能力等。
接受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債權人基于合同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權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將自己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該第三人所說的債權受讓人。受讓人接受債權后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但是受讓人仍應在接受債權時多加注意。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不能取得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即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擴展資料:
債權授權給單位或個人介紹如下:
債權的受讓人應當注意,有些債權是不能夠轉讓的。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類似子女撫養費等;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約定在合同中約定權利不能轉讓的。因此,受讓人在接受轉讓時做好必要的注意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能夠有效地避免日后發生糾紛。
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讓與
這個可以。像三角債,可以三方面坐在一起,通過相互的債權進行債務轉移,這樣既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又使債權人收回一定的成本,互惠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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