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立案復議復核時間
公安不予立案復核期限是為七天。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一、公安不予立案復核期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不予立案申請復議期限是七天。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二、不予立案怎么辦
1、申請復議。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2、申請復核。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3、向檢察院投訴。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4、拒絕自訴。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直接受理這類自訴案件很嚴格。被害人很難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這種起訴往往被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6、當公民在日常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公安機關也會進行立案調查,當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經過已經充分掌握后,就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到達立案的標準,公安機關也會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如不服決定可以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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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對刑事復議不服申請復核期限
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的相關決定申請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核。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一)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二)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四)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刑事訴訟中復議復核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申請復議復核的期限,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執行,不同的復核期限是不一樣的。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刑事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刑事復議期限是多少天【法律分析】
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賓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刑事復議申請:(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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