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含一整套啟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法定程序。
法律客觀:《 刑法 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的 申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 證據 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分析:可以。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適用本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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