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某人故意放火造成的火災損失,由放火人承擔賠償責任。
2、某人在使用火源的過程中過失造成火災或者因疏于管理、違反職責造成火災的,由具有過錯的人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所有人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失火人的責任。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災,沒有過錯人的,由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一)火災民事賠償的原則 l、全額賠償原則。 2、考慮責任者的賠償能力原則。 3、財產賠償原則。 4、其他賠償原則。 (二)火災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火災事故發生后,有關當事人之間隨之形成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即為火災損害賠償主體。 (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范圍 1、 人身損害賠償 火災事故中的人身損害主要包括對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對此,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一般范圍,確定 賠償醫療費 、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以及 精神損害撫慰金 的賠償。 2、物質損害賠償這里的物質損害指財產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每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應包括房屋、構筑物、設備和其它財產的損失。3、 精神損害賠償 在火災這種極度恐怖的環境中引起的應激心理和生理反應會導致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和應對能力瞬間下降,若這種應激狀態持續下去,處于火災中的人對環境的判斷力和分析力會持續下降,更甚者會喪失理智,從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災造成的絕不僅僅是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對于遇難者的家庭、災難生還者、災難現場的救援人員,乃至全社會,都會造成看不見的心理損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看情況:其一、家中發生火災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則沒有賠償;其二、家中發生火災如果是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由致使火災發生的人予以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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