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承擔法律責任。,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一切責任、享有一切權利。作為受托人,不承擔什么責任。,2、如受托人有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在承擔一切責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責任。,委托人的責任: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親自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2、報告的義務。3、交付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4、賠償責任。,1、受托人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托活動,委托人才會承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變委托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由此可見,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種根據,委托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系適用關于代理的一般規范。但是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調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2、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為,但又基于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通過訂立委托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為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托人來承擔,所以委托人在選擇受托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非經委托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將委托事務擅自轉委托他人辦理。,3、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一定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辦理受托事務的行為為客體。,受托事物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托去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托抄寫文稿、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進行委托。,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自然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為復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償的。,5、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委托合同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托人主要有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托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托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托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6、委托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還應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為其辦理委托事務的承諾。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諾的,則委托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委托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托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委托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它不以采用特定形式為合同成立要件,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口頭或書面形式。,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一、什么是委托人的賠償責任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償的,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若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托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委托合同若是無償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委托合同有哪些特征
1、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受托人替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民法典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委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因為委托人是將自己的事務交由受托人代為從事民事活動的,一般委托人不會因此在民事活動中產生一些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因為委托人的過失導致受托人因此產生損失的,那么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有償的,只有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為其處理的契約。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為委托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人為受托人。根據受托人是否收取報酬可以將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害有以下幾種情況: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給委托人造成損害;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因委托人指示不當等原因,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害;受托人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財產,委托人造成損失。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權限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除雙方另有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并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并無過錯,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同時,該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以下三種:1、辦理有償委托事務時因自己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2、無償合同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3、超越權限處理事務造成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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