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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被偷能否立案(原始欠條丟了拿照片能立案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5-01-27 03:06:23

電動車電瓶被偷了怎么辦

電動車電瓶被偷了處理方法如下:
1、電動車電瓶被偷了可以撥打110報警;
2、直接去離個人最近的派出所報警。
電動車被偷屬于財務被盜歸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小偷被抓到視具體情況判刑。
借條被偷了怎么辦
借條被偷了處理方法如下:
1、找證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司法實踐中,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2、錄音證明借貸事實。但是應當強調錄音取得的合法性。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欠條構成盜竊罪嗎

第1 頁 共 14 頁 ? 10 月26 日,本版刊登了作者顏梅生《幫小偷兌現欠條也構成盜竊》一文。文中分析了一個案例:李某欠下他人15 萬元貨款,出具了欠條。小偷盜得此欠條后,按欠條上李某留下的電話打了過來,稱只要李某愿意給付3 萬元,他就將欠條交給李某。李某想拿到欠條后債權人便無證據向其索債,就可賴掉債務,遂與小偷“成交”。不料幾天后便東窗事發了。作者認為,李某與小偷的交易引發了盜竊行為的最后終結,使小偷的未遂轉化成既遂,其與小偷共同構成盜竊罪,是從犯。對這一如此離奇的案件,編者以為無論對李某還是小偷,在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等問題上,都存有疑問,值得深究,故將此案例作為疑案交讀者討論。許多讀者一如既往地積極參與討論,甚至在中國法院網的論壇上也有網友設立討論專題,不少網友發帖談了意見。對這份研討法律問題的熱情,編者非常感動,在此深表謝意。本次討論的觀點之多,出乎編者意料,現進行歸納整理后刊登,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小偷和李某構成盜竊罪 江蘇宿遷市中級法院朱千里: 欠條對小偷沒有任何價值,李某給付小偷的錢不是小偷盜竊的欠條的兌付,而是李某給付他的報酬,小偷既沒有偷到欠條失主的錢,更沒有偷李某的錢。小偷盜竊欠條的行為與李某購買欠條以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相結合,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構成盜竊罪。但不是李某幫助小偷實現盜竊,而是小偷幫助李某實現盜竊。首先,兩人有一致的盜竊犯意。小偷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幫助李某而使自己獲得李某的報酬,而李某的目的則是利用小偷的盜竊,取回自己的債務憑證,從而獲得利益。目的不同,但犯意相同。其次,兩人實施了互相配合的行為。小偷先實行了竊取欠條的行為,李某給小偷支付報酬從而取得欠條,其效果實際上與李某自己盜回欠條是一樣的。債務人盜回欠條,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則可無償占有債權人的財物,與普通盜竊在性質上無異。這與搶劫欠條構成搶劫罪是同樣道理。 廣東佛山市禪城區法院王學堂: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小偷竊取欠條行為的認定。當前的民事訴訟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強調法律真實而不再刻意追求客觀真實,強調法官居中裁判的辯論式訴訟模式。假設債權人沒有欠據,可能法院都不予受理,遑論勝訴了。因此,強調欠條只是證據而不是財產權,對竊取行為不予刑事制裁,完全與時代發展脫節。 一般認為,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同時具有經濟價值性、可支配性、動產、相對法定性(指法律明示某些財物不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而構成其他犯罪)共性特征。仔細分析,欠條完全符合盜竊罪意義上的“財產”概念,對竊取欠條數額較大的行為足以認定為犯罪。 第 2 頁 共 14 頁 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區法院付軍: 欠條是債權人財產的記載。債權不涉及第三者利益,小偷盜得欠條并不因此免除債務人李某的債務,小偷僅憑欠條也不能取得他人的財產。但小偷把欠條賣給李某后,李某為逃避債務將欠條隱匿或銷毀,使債權人喪失了向其主張權利的唯一憑證(從李某出資 3 萬元購買欠條可以推定)。李某意圖通過非法剝奪債權人請求權的方法永久地占有應返還債權人的欠款,從刑事審判實質合理性來看,受到侵犯的是債權人對該欠款的所有權。 小偷竊取欠條,犯罪還未完成,向債務人出售欠條應視作盜竊行為的繼續。李某的參與行為方使被害人失去對欠條上財產的控制,兩人的共同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盜竊犯罪最終完成,李某的行為稱之為承繼的共犯。小偷的秘密竊取行為與李某明知欠條來歷而購買的行為共同促成犯罪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犯罪。各共犯人應當對共同行為的后果——非法占有被害人 15 萬元負責。至于小偷出賣欠條獲得的3 萬元,可視為對贓款的分配。 江蘇泗洪縣法院唐玲、陳曉波: 本案欠條的性質認定以及倒賣欠條性質的認定,是本案的關鍵。對欠條性質的認定,筆者認為,首先,盜竊罪侵犯的不僅是有形的財物,更重要的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欠條本身雖不是財產,但是在實體上卻是財產權利的主要憑證,有的甚至是唯一的憑證。在程序上,欠條的存在是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實現債權的訴訟證據。從形式上消滅了債權債務關系,也就從形式上消滅了所有權的實現。因此,盜竊欠條就是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其次,假如李某想消滅債務,讓小偷去偷欠條,之后李某給付小偷3 萬元酬金。這樣和本案中的行為過程雖顛倒,但其性質是相同的。筆者認為,小偷和李某共同盜竊被害人 15 萬元的財產權利,小偷得到了3 萬元的非法利益,而李某實現了消滅15 萬元債權的犯罪目的。 (編者:持此觀點的還有江西黎川縣法院王敏、吳建華、劉建平,河南扶溝縣法院劉喜中,四川瀘縣法院王和成等。) 小偷構成敲詐勒索罪 江西新建縣法院羅建安: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非法取得財產性利益為目的,對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提供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從主觀方面來說,小偷具有非法索取財產性利益的目的,小偷盜得 15 萬元的欠條,欠條本身對他無實際意義,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他產生了敲詐欠債人李某的念頭。從客觀方面來看,小偷向李某索要3 萬元所實施的是要挾的方法。盡管欠條與有價證券有區別,不具有當然的價值,但它在特定的當事人而言,你不拿錢甭想得到欠條,用欠條索到 3 萬元也是“運氣”;對李某而言,花第 3 頁 共 14 頁 費3 萬元就可賴掉12 萬元也“值得”。由于李某賴債心切,才使小偷勒索3 萬元成功。小偷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客觀要件,故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內蒙古扎蘭屯市法院周政宇: 本案中,小偷由于盜取物品達不到法定數額而不能構成盜竊罪。但小偷對所盜的欠條后卻突然發現其“價值”,打電話要求李以 3 萬元購買。小偷這種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因在于小偷以手中握有李某的欠條為要挾,利用了李某想要收回欠條賴債的心理,向李某索要3 萬元錢,達到了其非法占有購物的目的,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條件。 (編者:持此觀點的讀者自然不認為被敲詐的李某構成犯罪。) 李某或小偷構成(合同)詐騙罪 人民法院報社屠少萌: 筆者認為李某構成合同詐騙罪(預備犯),小偷也構成合同詐騙罪(教唆犯)。 李某在小偷的授意下花3 萬元買下了借條,顯然他有借此逃避債務的動機,買借條的行為本身也為他下一步訛錢做了準備,構成犯罪預備。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李某和他人之間本來有一個債權債務的合同關系,但是李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了以買回借條否認曾有借債的故意,他的這個犯罪故意雖然不是在簽訂合同的當時就有的,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產生也同樣符合合同詐騙罪的要件。雖然借條不像股票債券一樣具有無因性而可以作為權利憑證,因此客觀上即便李某取回借條也未必能得逞所愿,但即便其未能得逞,也只能歸于手段不能犯,而不能抹殺其詐騙犯罪的本質。 小偷雖偷到借條但并不能就此兌現其價值,不能以盜竊罪定性。但他向李某的授意令其產生了買回借條并以此否認債務的動機,沒有小偷提供的這個便利以及這番“苦心勸說”,李某就沒有實施詐騙的條件和決心。很顯然,小偷構成合同詐騙的教唆犯。 海軍大連艦艇學院胡磊: 欺詐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不作為欺詐即行為人有告知對方某事實的義務,但基于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從而使自己獲取非法利益。債權債務關系屬于民法調整,李某見到欠條后,依誠實信用原則有告知債權人欠條被盜及現在何人手中等事實的義務。然而,李某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反而將欠條用遠低于欠款額的錢“買”下來,希望債權人永遠不知道,希望通過自己掌控欠條使債權人永遠找不到欠條,使債權人陷入錯誤認識 ——欠條已經不知去向了,其無法依欠條來要求李某還債了,再基于這一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無奈地放棄債權。最后,李某達到不用還債的非法目第 4 頁 共 14 頁 的,獲取非法利益。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成,屬于詐騙未遂。 湖北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楊漢平: 小偷引誘李某與其進行無效“交易”的行為,對小偷而言,是借助盜竊得來的欠條作道具,利用李某對欠條交易的法律認識錯誤,所實施的詐騙行為。其行為構成盜竊的未遂與詐騙的既遂,并應數罪并罰。而李某只是小偷在盜竊行為完成卻并未得逞后,實施詐騙行為時的被欺詐的對象。其行為不是幫助小偷實現盜竊行為的延續和既遂得逞的共犯行為,而是在主觀誤認的情況下,與小偷進行的違法“交易”。其行為在民事關系上根本不產生任何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變更,其行為雖明顯違法,但我國刑法并無相應的定罪和處罰的規定,按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不應對其定罪處罰。 (編者:持此意見的還有江蘇泗洪縣法院崔永峰等。) 小偷和李某屬故意毀壞財物(未遂) 陜西西安市中級法院張海榮: 如果僅依刑事思維來審視本案,通常會產生定罪量刑的困惑,但如果從民事視角予以觀照,會發現本案并非那么復雜。 小偷將所竊欠條與李某進行交易時,雙方的目的顯然皆具違法性,是以損害第三人(失竊者)利益(債權憑證的喪失)為代價的。考諸合同法,他們的行為當然無效。只是對于欠條承載債務的消滅,李某主觀上是積極追求,而小偷則是放任自流。如果正視小偷與李某的行為在消滅失竊者債權上的一致性,同時從權利代表利益的角度看,他們的行為所損害的債權當歸屬于財物的范疇,如此一來,結合主客觀表現,將小偷與李某的交易行為定性為共同故意毀壞財物,應不失其正當性。只是由于該行為并未給欠條失竊者造成實際損害,應以未遂論處。 李某和小偷構成侵占罪 江蘇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徐慶余: 債權只有實現,不存在被盜、被搶。而對盜搶欠條企圖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筆者認為構成侵占罪。基于合同關系,本案債務人李某實際是占有債權人的財產權利(合同相對人的貨款),就其性質而言屬于“代為保管”。對于“代為保管”應作寬泛或廣義的解釋,只要解釋不超出該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可。李某出于故意,購買小偷竊取的欠條,企圖使債權人無證據行使公力救濟,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李某主觀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面以其行為表明拒不返還應給付他人的財物,其行為已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小偷將欠條提供給李某,與李某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二人構成共同犯罪。 第 5 頁 共 14 頁 李某構成收購贓物罪 廣東佛山市中級法院羅祥遠、佛山科學技術學院法學院朱道華: 刑法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構成收購贓物罪。本案小偷賣欠條與李某買欠條之間有明確的意思聯絡和交易行為,李某行為完全符合收購贓物罪的構成要件。小偷將欠條賣給李某,雙方為著各自的利益,一方支付金錢另一方交付欠條,這與盜竊犯將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以幾萬元價格賣給收贓人并無實質區別,只是欠條是一種特別的贓物。按原文的邏輯,如果欠條是搶劫來的,李某不就成為搶劫共犯?根據刑事法理論,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某一具體犯罪構成之后,行為人對所占有贓物的處理行為,不構成新的犯罪。小偷找李某兌現欠條的行為也是如此。 河南鄢陵縣法院劉宏超: 如果小偷偷到的是數千元購物券,那能將經營者的兌換行為定為盜竊嗎?顯然過于荒唐。李某只是小偷實現3 萬元贓款的工具,猶如盜竊信用卡后在取款機上取款一樣,唯一的不同是中間加入了李某的犯罪故意。本案中的欠條作為贓物,既是揭露和證實小偷實施盜竊犯罪的重要證據,也是挽回被害人損失的實物。李某盡管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他以3 萬元收購明知是贓物的欠條,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和李某以3 萬元收購價值15 萬元的贓車并無實質的區別。對李某應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江蘇無錫市南長區法院陳志超: 本案中,李某購買欠條的主觀愿望并不是要幫助小偷共同完成盜竊行為,與小偷沒有盜竊的共同犯意,他只是想得到欠條賴掉債務。李某對小偷的盜竊行為事前不知曉,事中沒參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盜竊罪。但李某構成了收購贓物罪。欠條本身并不值錢,但對作為債務人的李某就價值巨大,李某花3 萬元買的絕不僅僅是一張紙,而是經過毫無懸念的民事訴訟即唾手可得的 15 萬元,因此,李某在電話中已經得知該欠條是贓物的情況下,仍然欣然同意與小偷做這筆“劃算”的買賣的行為,已經構成收購贓物罪的既遂。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王麗娜: 李某明知欠條是小偷偷來的贓物,仍為了自己的私利而以 3 萬元的價格收購,屬于收購贓物罪。所謂收購贓物,是指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購買贓物的行為。這里對“使用”一詞的理解,不應僅僅局限于對贓物的物理使用、消費,應包括所有通過得到贓物而獲取利益的相關行為。李某用3 萬元換得小偷的欠條而使自己得到賴掉 15 萬元欠款的好處,該行為就屬于收購贓物。另外,收購贓物罪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懲罰那些為了自己個人的私利而不顧社會秩序的人,李某明顯屬于為貪便宜而肆意妄為的人。 (編者:持此意見者,一般認為小偷盜竊欠條構成了盜竊罪。黑龍江望奎縣第 6 頁 共 14 頁 法院楊長龍、趙慶鵬;江蘇大豐市法院周長青;江西九江市潯陽區法院羅柳軍,瑞金市法院危先平、林輝、楊泉海,豐城市法院章友軍、鄒清平,德興市法院湯向明,萬安縣法院肖良玉、宗云峰,都昌縣法院張烈忠、韋莉芬,定南縣法院鐘宗元,吉水縣法院廖永南,樂安縣法院胡偉;河南陜縣法院張東超,問津律師事務所律師葛煥振;甘肅民勤縣法院劉文基等,均持此意見。) 小偷和李某都不構成犯罪 江蘇常州天目湖律師事務所蔣為民: 盜竊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系公私財物所有權,可以是物權也可以是債權。欠條本身并不是權利,僅是權利存在的一種證明。本案欠條所載明的權利屬于債權,該債權的實現,須經債權人的請求且由債務人為相應的行為而得以成就。盜竊欠條僅是損害了債權的證明難度,其并沒有真正使債權滅失。竊得欠條,不能真正擁有欠條上的權利。同樣,從小偷處非法購買欠條,其永遠也無法真正從法律上使自身原先應當償還的債務消滅。所以,無論是竊得欠條,還是非法購買欠條,原先的債權并沒有受到侵犯。 本案被公安機關查實后,無論李某花多少鈔票購買了該欠條,原債權人在沒有欠條的情況下,依然可按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歸還 15 萬元的債務。如果一方面認定小偷及李某構成盜竊既遂,另一方面原債權人的債權又被依法認定,豈不自相矛盾! 江蘇吳江市法院徐文弢、沈黎紅: 欠條不是具體的財物,而是一種財產性利益。通常情況下,財產性利益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對于盜竊債權憑證而言,行為人對財物是無法有效建立一個新的支配關系。因為債具有相對性,債權是一種對人權而不是對世權,無關的第三人取得借據無任何意義,此時借據相對于第三人來講無任何財產性。而且,被害人即債權人即便失去債權憑證,也不一定影響其債權的實現。當然,假如是債務人出于消滅債務的目的而竊取借條,筆者贊同可認定為盜竊罪,因為對于債務人與債權人而言,欠條可擬制為兩人之間的有價證券。本案中的小偷并非債務人,因而他偷欠條不構成盜竊罪。小偷將欠條偷來后又與債務人達成交易,與他人撿來欠條 “賣”給債務人的性質相同,不構成犯罪。 廣東中山市中級法院吳朝暉: 欠條是一種有價支付憑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作為盜竊對象的憑證應具備以下兩種特征之一:一是不記名、不掛失的;二是記名但能隨即兌現的(如無票面數額要看實際兌現的數額)。欠條屬于記名的、不能隨即兌現的債權憑證和支付憑證,竊得欠條不等于竊得了實際價值,達不到成立盜竊罪對客觀方面要件的要求,因而小偷不構成盜竊罪。自然,李某從小偷手中購買欠條也不能構成犯罪。 本案是否可因小偷的盜竊及與李某非法交易行為造成了失主的實際財產損第 7 頁 共 14 頁 失,進而認定盜竊罪成立?筆者認為不可以。欠條被盜,對于失主來講只能認定為欠條滅失,而不是債權不能實現,債權不能實現的結論應通過民事主體的交涉和司法程序來加以證實。與成立盜竊罪情況下失主的損失通過刑事追退程序得到挽回不同,本案失主還是要通過民事程序來實現債權。 福建三明市中級法院吳振泉: 本案債權人欠條雖然喪失了,但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只是債權人喪失了主張債權的關鍵證據,導致其日后主張債權發生困難。李某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除欠條之外還有雙方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債權人收款憑證等可以證實。更何況,小偷盜竊欠條并賣給李某事情敗露,債權人沒有欠條也可向李某主張債權,其財產所有權沒有受到侵害。因此,小偷盜竊欠條的行為就不構成盜竊罪。 小偷盜得欠條后與李某的交易的行為,因李某是自愿給付3 萬元給小偷而購得欠條,不存在敲詐勒索和詐騙行為。既然小偷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盜竊所得的欠條也就不是贓物,李某當然也不構成收購贓物罪,更不是盜竊罪的共犯了。 安徽滁州市南譙區檢察院陳華勇: 本案的私人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的證據,丟失了欠條并不是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債權債務存在(或債務人認賬),債務人仍要還錢。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債務人也不認賬,債權人就會有財產損失。因此,本案如果借條不被偷走,或雖被偷走,李某沒有買,他只需不認賬,債權人仍會因舉證不能而損失 20 萬,可見李某有沒有實施買借條的行為不影響債權人是否會損失財物的發生。筆者覺得李某構買借條的行為只是民事訴訟中的銷毀證據行為,還不能構成犯罪。 浙江慈溪市委政法委房培志: 小偷竊得對其毫無價值的欠條,當然不構成盜竊罪。但他仍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意圖,但此時的對象是債務人李某而非失主。他打電話找李某賣欠條的行為,充分反映了他明知這樣會影響失主的訴訟利益而仍積極實施,具有明顯的將重要證據予以轉移、毀滅的直接故意(只要使對方當事人失去占有和控制有利的證據即達到了毀滅的效果),而客觀上他將欠條交付給了李某。筆者認為,對小偷可視作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行為。訴訟之前毀滅證據的行為是一種潛在的、可預期的侵害,由于本案尚未啟動訴訟程序即案發,使之潛在的危害由于客觀的原因而未發生,因此情節較為輕微,小偷由此而不構成犯罪。 李某雖為賴債而與小偷交易,但并不構成犯罪,因為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的是幫助者,對當事人而言,不能期待其本人不實施毀滅不利證據的行為,法律是不予追究的。 (編者:持此意見的還有江蘇高級法院史乃興;浙江三門縣法院王良元,寧海縣檢察院葛震偉;福建武夷學院周玉文,晨信律師事務所林威;江西瑞金市法第 8 頁 共 14 頁 院邱繼東,吉水縣法院劉四根,樂安縣法院鄭木良,上高縣法院羅賢飛;河南鹿邑縣法院關永生,博愛縣法院張保才;湖南衡陽鐵路運輸法院韋楓、張鵬翔;重慶第三中級法院蔡偉等。另,有讀者認為李某不構成犯罪,但小偷構成盜竊罪,理由基本為前述兩種意見的結合。這些讀者為北京自然律師事務所墨帥;江蘇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周立武,吳江市檢察院管義國、沈正華;河南扶溝縣法院郭鈺鑫等。) 《幫小偷兌現欠條也構成盜竊》一文之專家意見 發表時間:2007-2-7 17:43:00 閱讀數次: 161 作者:王作富 張明楷 周光權 喻海松 發布時間:2005-12-21 08:20:10 編者的話 10 月26 日,本版刊登了《幫小偷兌現欠條也構成盜竊》一文。文中所討論的案例(李某為賴債而收買小偷偷來的自己的欠條)在定性上頗費思量,引起了讀者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12 月14 日,本版將讀者來稿討論的意見集納刊出,大致有“有罪說”和“無罪說”兩種根本對立的觀點,前者又有五種不同的主張:(1)小偷和李某均構成盜竊罪;(2)小偷構成敲詐勒索罪,李某作為被敲詐勒索的“被害人”,自然無罪;(3)李某和小偷構成(合同)詐騙罪;(4)李某和小偷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5)小偷和李某構成侵占罪。面對如此紛紜之觀點,編者遂邀請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作富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張明楷教授和周光權副教授分別對該案進行評述。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認為:小偷構成盜竊罪的未遂犯,與李某共同構成詐騙罪的預備犯 由于我國刑法要求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成立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所以,對于小偷盜竊欠條之后將欠條賣給債務人的怪異之案的處理,必然形成形形色色的觀點。 小偷的行為性質顯然是盜竊。問題在于其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這主要涉及以下問題:(1)欠條是否屬于數額較大的(普通)財物?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不能得出肯定結論。欠條作為一種文書,是物且是有體物。在此意義上說,它是普通財物。可在我國,盜竊等財產罪的成立以數額較大為起點,而欠條本身作為有體物的價值并不大,所以,難以認為欠條是數額較第 9 頁 共 14 頁 大的普通財物(有些債權憑證,如不記名、不掛失的國庫券等有價證券,雖不同于貨幣,卻具有與貨幣相似的功能,持有人喪失國庫券無異于喪失貨幣。因此,應認為不記名、不掛失的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屬于普通財物)。另一方面,欠條對于被害人而言具有主觀價值,但實際上表現為實現債權的證據價值,而不是欠條本身的經濟價值。(2)財產性利益是否盜竊罪的對象?欠條是否屬于財產性利益?筆者認為,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許多國家(如德國、韓國、日本等)的刑法就侵犯財產罪明確區分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而且規定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對象只能是財物,搶劫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既可是財物,也可是財產性利益。但我國刑法并沒有嚴格區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事實上,將財產性利益解釋為財物也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參見拙文:《財產性利益是詐騙罪的對象》,載《法律科學》2005 年第 3 期)。但作為財產罪對象的財產性利益的內容必須是財產權本身,即行為人通過盜竊行為取得他人的財產權或者至少使他人喪失財產權時,才可能成立財產罪。而且,只有在行為人竊取財產性利益的同時導致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才能認定該利益為財產性利益。欠條本身不具有這種性質。因為小偷竊取欠條,并不意味著小偷取得了債權或被害人喪失了債權,也不意味著李某免除了債務。換言之,小偷竊取欠條之后,被害人與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本案的事實也表明了這一點。如果認定小偷盜竊既遂,又肯定被害人仍然享有債權,便自相矛盾)。既然小偷竊取欠條的行為并沒有直接取得債權,也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債權,就不能認定小偷竊取了財產性利益。(3)能否認為小偷將欠條賣給李某后,取得了財產性利益,同時也使被害人喪失了財產性利益,進而認定小偷與李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本文也持否定回答。因為只有在被害人免除了李某的債務后,被害人才喪失了財產性利益,李某才取得了財產性利益。然而,被害人免除李某的債務,還需李某實施欺騙行為(如聲稱已償還債務或沒有借款等),但欺騙行為不再是盜竊行為的組成部分,而是詐騙罪的組成部分。換言之,盜竊罪表現為行為人通過盜竊行為直接實現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小偷不可能通過盜竊欠條的行為直接實現非法占有目的。綜上所述,既不能認定小偷竊取了數額較大的普通財物,也不能認定小偷竊取了財產性利益,故不能認定小偷的行為成立盜竊既遂。 但對小偷的行為以盜竊罪的未遂犯論處,具有合理性。根據司法實踐,盜竊公私財物未得逞,但情節嚴重的,應以盜竊罪的未遂犯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小偷雖客觀上沒有偷得數額較大的財物,但可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情節嚴重并不在于小偷出賣欠條給李某,而在于小偷的行為導致被害人陷入喪失財產的嚴重危險。即使小偷并不出賣欠條,只是將欠條撕毀或一直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也使被害人陷入喪失財產的嚴重危險。未遂犯都是危險犯。將小偷的行為認定為盜竊罪的未遂犯,既符合危險犯的性質,也符合本案的特征。 由于欠條本身不能成立盜竊罪的對象,李某購買欠條的行為就不成立收購贓物罪。又由于欠條本身既不是數額較大的普通財物,也不是財產性利益,所以,難以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肯定的是,李某是為賴賬而收買欠條的。實施欺騙行為使債權人免除自己的債務的,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筆者認為,財產性利益可成為詐騙罪的對象。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的行為要構成詐騙第 10 頁 共 14 頁 罪(既遂),應符合以下構造:李某實施欺騙行為(如聲稱已償還債務或沒有借款)——被害人產生認識錯誤(如誤認為李某已還債)——被害人不要求李某償還債務(處分行為)——李某不必還債(獲得財產性利益)——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原有的債權沒有實現)。但李某還沒有向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為,只是為后來的欺騙行為創造了條件,而且李某具有賴賬(詐騙)的故意,所以,可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預備犯。由于小偷也認識到將欠條賣給李某可能使李某賴賬,而且將欠條提供給李某,因此,就詐騙罪的預備而言,小偷與李某構成共犯。 綜上所述,小偷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未遂犯與詐騙罪的預備犯(數罪并罰);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預備犯(以上結論并不成熟,需要進一步討論)。需要說明的有如下幾點:(1)基于前述理由,認定小偷與李某無罪,缺乏合理性。(2)小偷的行

欠條被偷可以打110嗎

可以。欠條被偷是可以打110報警的,要在警察的詢問筆錄里面,把借條的當事人、借款金額、清償債務日期之類的信息都說清楚,這樣問詢筆錄也就代替丟失的欠條成為借貸關系的證據了,防止對方以后賴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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