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最長租賃期限
(一)房屋 租賃合同 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二)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三)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二、租賃合同到期后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嗎
1、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優先租賃權,不過,也不排斥優先租賃權。
2、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優先租賃權的,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3、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在新的競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條件后,出租人應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該新的承租條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該承租條件,出租人應將租賃物優先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時,出租人方可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4、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 合同的效力 ,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三、什么是優先續租權
優先續租權,即在同等條件下的租賃合同建立中具有優先權或先取權。但優先續租權只是一個法術語,并不是法律概念,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未對此作具體規定,而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公平權而延伸出的法律權利。所以,優先續租權需要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若未約定,法律難以對出租房有強制力。
很多人會在租房的過程中,把優先購買權與優先承租權(續租權)混為一談,是一種合同交易中的誤解。我國法律只規定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優先購買權等。“優先承租權”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足夠程度的 違約責任 ,以防止出租人在利益驅使下違約將房屋租賃給第三人,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優先承租權”。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優先承租權”的規定,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并沒有禁止合同當事人約定這種權利,因此只要這種約定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應認為約定有效而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合同的租賃期限通常由雙方協商確定,若是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其房屋的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分析:我國房屋租賃合同總體上可以分為定期租賃,即約定明確租賃起止時間的固定期限的租賃;另一種則是不定期租賃,沒有明確約定租賃時間的則視為不定期租賃。租期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且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此外,法律規定,租賃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可續簽,但續簽也不能超過2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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