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您提供 行政訴訟法 司法解釋相關內(nèi)容。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chǎn)保護、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1.行政糾紛解決功能 行政 訴訟 制度作為一種訴訟制度,首先關注爭議的解決,但與其他兩大訴訟制度顯著不同,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糾紛。行政訴訟主要解決一般的公眾(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政府之間的行政糾紛,解決公民權利同國家權力之間的沖突。作為現(xiàn)代社會不可缺少、其他訴訟不可替代的糾紛解決方式,他發(fā)揮著社會減壓閥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行政爭議解決功能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功能。 從法學的角度看,解決行政爭議,并不是指使行政爭議實際消失,而只是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解決,即在法律上提供一個確定的結(jié)果。至于行政爭議要想在實際上消失,還取決于一些非法律上的因素,如當事方的價值觀是否與法律的評價標準一致,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敗訴后是否有足夠的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等等。但盡管如此,不能認為行政審判不具有在實際上解決行政爭議的效果,或者認為行政訴訟在法律上對行政爭議的解決對于爭議的實際平息毫無意義。雖然并非任何糾紛都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現(xiàn)代社會也可以通過行政 申訴 、行政復議等大量非訟方式解決行政爭議,但是運用司法權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無疑是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基礎與范式。 相比較其他解決機制,行政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具有如下特點:(1)解決結(jié)果具有權威性,即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訴訟居于優(yōu)勢地位,一旦糾紛被求之于訴訟,其他解決方式都應終止或暫時停止。通過采取行政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當事人往往在花費了很多的時間、精力以后仍然可能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往往又不得不在最后走上行政訴訟解決的道路。(2)訴訟裁決的結(jié)果具有終局性。就解決糾紛而言,通過訴訟裁決是最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裁決的結(jié)果一般不受其他非訴訟程序的審查,具有終局性。 2.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在中國的確立,標志著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提高及其合法權利有了新的切實保障。行政訴訟產(chǎn)生主要是通過審查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追究其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從而為相對人提供權利救濟。對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訴訟功能首先是權利保障功能。
法律客觀: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訴訟法典。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部法律分11章75條,主要內(nèi)容有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管轄、受理、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的證據(jù);執(zhí)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等。另一種是散見在許多具體的、單一的法律、法規(guī)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guī)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guī)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nèi),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nèi)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nèi)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類似這樣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等許多法律、法規(guī)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訴訟所作的某些解釋和規(guī)定,也可以認為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行政訴訟法在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支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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