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 債權轉讓 的通知義務的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關于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爭議,但在如何認定履行了通知義務的問題上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筆者針對此問題略做探討。
二、 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后,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并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因此不能一味強調通知義務的完成必須在訴訟之前。
三、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和主體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限定,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并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系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的義務,那么為了受讓人自身的利益,受讓人應當可以進行“通知”,否則,在受讓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并且已經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不進行“通知”將直接妨礙受讓人利益的實現。受讓人將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過多的訴訟對受讓人來說風險太大,因此,將絕少有受讓人愿意受讓債權,債權轉讓制度將僅僅是制度,而不會被市場所采納。況且在受讓債權后,受讓人已經具有債權人的資格, 因此,認可受讓人在原債權人不進行“通知”的情況下,自行“通知”。
法律客觀: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新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的請求,新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債權。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
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權轉讓并不少見,如合同轉讓、企業的合并、分立等,但是有很多人沒有注意到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認為只要拿到了債權憑證就行,這很有可能給新的債權人帶來很大的風險和麻煩,那么下文就整理了相關的資料,讓你對債權轉讓通知有個透徹一點的了解。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權內容,債權人(轉讓人,以下稱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給第三人(即受讓人,以下稱新債權人)享有,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分析一下債權轉讓的主體,通知的時間,通知的方式。一、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新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的請求,新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債權。由此可見,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是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千萬不能忽視。二、通知義務的主體必須是原債權人。 債權轉讓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那么對該轉讓債權如何處分,轉讓給誰,只有原債權人才有處分權利。在債權轉讓時,有的原債權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叫新債權人自己或者是另外的人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新債權人就拿著借條、欠條告訴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叫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這是絕對不行的,這種通知也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因為,這種債權轉讓方法不具有公示性,新債權人受讓的是權利,如果新債權人通知有效的話,這不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容易導致有人濫用“通知”權利作弊,從而有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所以,新債權人和債務人都要清楚,只有原債權人才是通知義務的唯一主體。原債權人是法人的,由法人單位通知;是公民個人的,由債權憑證上記載的債權人為通知義務主體。否則,不發生“通知”的法律效力。三、“通知”的時間。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并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就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在轉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的債權人還債,而導致進入訴訟程序時,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還為時未晚。因為法律只規定了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定通知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有這樣一個案例。原債權人因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新債權人將債務人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債務人提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抗辯,原債權人作為本案第三人,在開庭時當庭將債權轉讓通知函交給被告債務人。對于這種當庭通知的效力引發了眾多爭議,法庭最后還是確認了這種通知效力,但訴訟費用認為應由原告人承擔。四、通知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但是筆者認為,為了防范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簽“已知道該債權轉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制作債權轉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如果債權人轉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一一通知的。可以在當地媒體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債權轉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筆者認為也應是有效的。 有的會采用這樣一種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函裝在信封里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債務人,以債務人簽收的郵件憑證作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筆者認為這種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為,信封里裝的是什么東西并不明確,債務人可以以收到的郵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內容的信件來進行抗辯。所以,該種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采用。五、企業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債權,也應履行通知義務。 多個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還是一個企業分立成多個企業,都會有新法人的成立,或原企業法人的注銷這一重要事實。那么原企業的債權隨著企業的合并或分立,自然就轉到了新企業的名下,這種情況很多企業往往忽視通知義務,認為只要與原企業劃分好就行,這是錯誤的。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如果原企業沒有對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的債主就是原企業,而不是新設立的企業,新企業就無權主張分割到的債權。 南京有這樣一個案例,A公司兼并了B企業,那么B企業的資產及對外享有的債權就自然轉到了A公司名下,兼并后B企業注銷。C公司原欠B企業50萬元貨款,兼并后A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向A公司償還50萬元貨款。C公司援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抗辯:C公司只欠B企業的錢,而不欠A公司的錢,B企業沒有通知C公司自己債權轉讓的事實, A公司無權主張該筆債權。這樣,A公司只好申請法院對該案延期審理,第二次開庭時,因B企業注銷,原投資人無法聯系,所以再次開庭A公司仍不能提供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最后,法院只好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過上文描述,我們可以知道在經濟交往中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遇到債權轉讓的,要注意履行通知義務。通知的主體必須是原債權人,通知的對象是債務人,通知的時限必須在法律可以起訴的時效內,通知的方式最好是以書面形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債權轉讓車能買嗎?有什么風險?
債權轉讓車能買嗎?有什么風險?一,債權轉讓車能買嗎
1,債權轉讓車可以買,風險如下:
債權轉讓的汽車可以購買。一般情況下,通過正式程序抵押給貸款機構。手續齊全,價格遠低于市場價。他們可以正常駕駛,檢查汽車和購買保險。唯一的缺點是他們不能轉讓所有權。購買按揭汽車時,必須核對機動車登記證上的按揭登記內容。如果上一次抵押登記已經取消,就意味著該車的擔保債務已經履行完畢,不再是抵押車,可以購買。未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車管所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債權轉讓車有什么風險
債權轉讓車,就是抵押車,指不能過戶的車輛,一般有下列風險:
1、抵押車可能不正規。正規的抵押車指借款人在銀行或者民間借貸機構借貸抵押到銀行和借貸機構的質押物,手續是全的,包括簽訂了各位公證的委托和協議;
2、抵押車可能無法完整過戶等。
債權轉讓需要防范哪些風險?
一、 債權轉讓 需要防范哪些風險 債權轉讓一般沒有很大的風險,但是需要注意兩點,如果這個 債務 有 擔保人 或者保 證人 ,需要經過他們的書面同意,不然,擔保人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只能向 債務人 請求債權。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1、避免簽訂已過 訴訟時效 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 債權人 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 律師 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 轉讓合同 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多少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者“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 強制執行 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 違約責任 。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二、債權轉讓的風險該如何防范 除了受讓人對債權讓與的風險外,債權轉讓過程中還存在表見讓與的風險。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 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綜上所述,如果要對債權進行轉讓的話,要時刻注意可能存在的債權轉讓的風險,避免給自己造成額外的損失,如果在轉讓中不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債權轉讓,那么該債權轉讓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債權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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