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釋義內容簡介
自1996年《律師法》制定并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它在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及維護社會公正與穩定方面扮演了關鍵角色。然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律師行業面臨著一些新的挑戰與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律師執業許可制度與《行政許可法》的不一致,現行的組織形式難以適應新的發展趨勢,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的不完善,以及在訴訟中對律師權利保護體系的缺失。
鑒于此,司法部為了適應我國律師工作在新時代的需求,推動律師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為了更好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出了修改律師法的建議。這一建議得到了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積極響應。經過審議,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10月28日通過了修訂版的《律師法》,以期更好地解決當前面臨的問題,提升律師行業的整體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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