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是怎么進行認定的
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即為被告。
若經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則原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若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則僅復議機關為被告。
在法定期限內,復議機關未作出復議決定時,可訴原行政行為,此時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若就復議機關未履行職責提起訴訟,則復議機關為被告。
如有兩個或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做出同一行政行為,則共同做為被告。
若行政機關將某項職責交予受托組織處理,則其后繼者即為被告。
當行政機關被撤銷或權力變更時,仍實際履行該職責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怎么確定
行政訴訟中確定被告的關鍵依據在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者。具體而言: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直接成為被告。例如,若某單位被行政機關處罰,該行政機關即為被告。
2、若案件涉及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則原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共同為被告。反之,若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即成為被告。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若實施了具體行為,該組織則為被告。例如,某行業協會在授權范圍內執行管理職責,若產生爭議,該協會為被告。
4、若行政機關委托另一組織執行行政行為,該委托的行政機關即為被告。例如,稅務機關委托第三方機構執行審計,若產生糾紛,稅務機關為被告。
5、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執行同一行政行為時,所有參與的行政機關均為共同被告。
6、當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職權變更,繼續執行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成為被告。例如,某行政機關被合并,原機關的職權由合并后的機構繼續執行,若產生爭議,合并后的機構為被告。
總之,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主要基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者確定,包括作出行為的機關、復議機關、授權組織、委托機關、共同執行機關或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
行政訴訟應該怎么去確定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確定被告的原則主要基于以下幾點。首先,當兩個或多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為時,這些行政機關應被視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行政行為經過復議后被維持,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都應作為共同被告。然而,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那么復議機關將被視為被告。最后,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便成為被告。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該條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為被告。對于經過復議的案件,如果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原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則為共同被告;若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則復議機關成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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