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費一般由哪方承擔呢
行政訴訟費用在常規情況下,由當事人預先繳納,案件審理結束后,根據實際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此原則適用于大部分情形,特殊情況下費用分攤問題另有規定。例如,雙方當事人可能共同承擔,起訴被駁回的案件則由起訴人承擔費用。法律依據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訴人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而在行政案件中,若被告改變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費誰承擔呢
1. 一般情況下,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費用需要由當事人預先支付。
2. 案件審結后,根據實際產生的費用,確定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
3. 敗訴方通常需要承擔訴訟費用,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則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4. 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愿承擔的情況除外。
5. 在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6. 對于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敗訴,人民法院會根據他們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來決定各自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行政訴訟的費用如何收取
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勝訴方愿意承擔,則可以例外。在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費用。對于共同訴訟中的敗訴方,法院會根據他們與訴訟標的的利益關系來決定各自應承擔的費用。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改變了或撤銷了具體行政行為,并且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后,案件受理費應由被告承擔。無需交納訴訟費的行政案件包括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以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
但是,有以下兩種情形需要交納訴訟費:一是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是當事人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判決或裁定或調解書生效后又申請再審,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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