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務局行政復議如何申請
對稅務局行政復議的申請:
(一)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政策法規(guī)部門對復議受理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在申請稅務復議及復議審查過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口頭申請復議的權利。《規(guī)則》第十六條允許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并規(guī)定口頭申請需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及理由和時間。
二、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的權利。《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五款指出,申請人和第三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復議,而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
三、對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審查申請的權利。《規(guī)則》第八條明確,納稅人和稅務當事人在申請復議時,可同時對稅務機關依據的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提出審查申請,但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具有規(guī)章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
四、復議期間申請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zhí)行的權利。根據《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復議期間,申請人有權申請停止執(zhí)行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認為合理時可決定停止執(zhí)行。
五、查閱被申請人答辯材料的權利。《規(guī)則》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人和第三人有權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
六、撤回復議申請的權利。《規(guī)則》第二十九條允許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需說明理由,撤回后復議終止。
七、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規(guī)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或逾期未答復的行政復議申請,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權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規(guī)則》第六條還規(guī)定,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
八、申請復議不交費的權利。《規(guī)則》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應列入本機關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九、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權利。《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違法時,若符合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應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fā)揮行政復議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和保障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關),指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稅務機關。第四條 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復議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第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大對行政復議工作的基礎投入,推進行政復議工作信息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所需的照相、錄音、錄像和辦案所需的電腦、掃描、投影、傳真、復印等設備,保障辦案交通工具和相應經費。第二章 稅務行政復議機構和人員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起草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規(guī)則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七)指導和監(jiān)督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
(八)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
(九)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賠償事項。
(十)辦理行政復議、訴訟、賠償?shù)劝讣慕y(tǒng)計、報告、歸檔工作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一)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稅務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第三章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五)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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