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以下情況下,子女欠債可以找父母償還:
1、子女未成年的,子女對外所欠的小額債務,父母作為監護人,有償付義務。比如,在校園上學的子女跟同學或其他人所借的小額債務,一般與其年齡和需求相適應的欠債,數百元或千元左右的等等,不需父母追認的債權效力,父母具有償還義務。
2、成年子女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子女收入、財產均為與父母家庭共有的,子女亦是為家庭欠債的,父母有償付義務。
3,子女與父母一起生產經營的,父母子女收入均為家庭共有的,父母有為子女欠債的代償義務。
4、父母繼承子女財產的,在所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有償付子女債務的義務。
子女與父母均獨立生活,各自舉家,收入各歸自己家庭的,互不負債務償付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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