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怎么簽
保密協議怎么簽保密協議簽訂流程如下:
1、公司告知雇員保護甲方的商業機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信息、經營信息等,乙方對此商業機密承擔保密義務;
2、雙方了解清楚協議內容,簽訂即可。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保密信息范圍,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
2、明確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
3、約定保密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保密協議能隨便簽嗎
保密協議不能隨便簽。
保密協議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需要在明確了解協議內容并評估相關風險后,才能作出決策。簽署保密協議前,應當仔細閱讀協議條款,并確保自己有權簽署該協議。
一、保密協議的定義和重要性
保密協議(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是一種合同,旨在保護雙方之間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這些敏感信息可能包括商業機密、技術秘密、客戶資料等。保密協議的重要性在于維護商業利益、保護知識產權和促進信任。
二、簽署保密協議前的注意事項
1、了解協議內容:在簽署保密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協議條款,確保自己完全理解協議的內容和要求。
2、評估風險:在簽署保密協議前,應對協議涉及的信息進行評估,了解這些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以便在簽署協議時作出合理的決策。
3、尋求專業建議:如有需要,可以尋求律師或專業顧問的建議,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三、保密協議的適用范圍和限制
1、適用范圍:保密協議通常適用于商業合作、技術研發、項目合作等領域,以保護雙方之間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2、限制:雖然保密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并非所有情況下都適用。例如,在公開信息、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等情況下,保密協議可能無法起到保護作用。
四、違反保密協議的法律后果
如果違反保密協議,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違反保密協議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保密協議不能隨便簽。在簽署保密協議前,應了解協議內容、評估風險并尋求專業建議。同時,要明確保密協議的適用范圍和限制,以及違反協議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只有在充分了解和評估后,才能作出明智的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業保密條款有什么內容
一、商業秘密的定義
本協議所指的商業秘密,是指未公開且能為擁有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質,并已由擁有方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這些信息包括財務數據、商業模式、管理方法、生產銷售計劃、供應鏈信息、進銷渠道、合同內容、客戶名單、機密通信等經營信息,以及技術報告、技術文檔、設計方案、實施計劃、數據庫等技術信息。
二、保密責任
接受方應對提供方的商業秘密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同意:
1. 商業秘密信息僅用于企業信用評估目的;
2. 實施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3. 未經提供方許可,不得披露或轉讓商業秘密;
4. 僅允許參與信用評價工作的直接相關人員及專職保密員接觸商業秘密,并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該協議內容應與本協議相似。
三、保密條款的例外
商業秘密提供方同意第三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 根據全國整規辦和國資委的要求披露企業工商注冊基本信息和評價結果,以便公眾查詢,擴大參評企業的宣傳;
2.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接受方的資料;
3. 該商業秘密已經或正在成為公眾可以獲取的資料;
4. 能書面證明接受方在收到商業秘密資料之前已經知悉該資料;
5. 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
四、保密期限的約定
1.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的期限。若未約定,雙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或交易習慣來確定。合同通常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
2. 若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可能構成侵權,嚴重情況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一般情況下,員工對于非商業秘密的保密信息在離職后不負有保密義務。企業通常會約定員工在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的保密期限,但這樣的約定可能會造成誤解,即員工離職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因此,企業應明確區分,對于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在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對于非商業秘密的保密信息可約定2年或3年的保密期限。
3.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應保密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若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導致對方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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