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1、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時效為(被擔保債務)到期后6個月。2、有約定保證期限的,從約定。
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第25條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26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等。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買的房子,房地產抵押權的時效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說,房地產抵押期限的起始日為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另外根據建設部房地業司在1995年《關于房屋他項權證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規定,《房屋他項權證》中,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限的屆滿日為抵押合同規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的屆滿之日中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故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止。
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擴展資料
設立抵押權注意事項
1、房地產抵押時,分別到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產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行政部門。
為避免抵押人將同一房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在設立抵押時,就應當要求抵押人將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給抵押權人。
盡管這樣的建議有些保守,但從謹慎角度出發,避免房屋與土地的重復抵押是非常有效的。待今后象上海、廣東省等地方房地統一到一個行政部門管理時,這個問題會迎刃而解,但在現有行政管理體制下,此乃權宜之計。
2、設立抵押與發生債權同時進行。在發生債權的同時,就設立抵押權,避免發生債權在先,設立抵押在后,這樣可以防止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被其他債權人認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的嫌疑。
如果債權發生在前已經既成事實,那么,債權人在設立抵押權時,應充分考察債務人是否有多個債權人,債權是否已經屆滿,若債務人將該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時,是否會導致債務人履行能力的喪失,等等。
如果可能會構成惡意抵押的要件,則建議,債權人就不要接受抵押,不如直接行使訴權,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并申請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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