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給付之訴侵權之訴
確認之訴旨在請求法院評定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性與有效性,如對合同效力或物權歸屬的確定。
而給付之訴是指原告以特定方式向被告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例如支付欠款或交付貨物。
至于侵權之訴,則通常源于一方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侵害,如知識產權或人身權的侵犯,并要求侵權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三種訴訟在構成要件、訴訟請求等方面各有特點。
確認之訴重在明確法律關系;
給付之訴強調被告的履行義務;
而侵權之訴則需證明侵權行為及其造成的損害結果。
選擇何種訴訟應依據案件實際情況以及當事人的訴求進行判斷。
民事訴訟中關于訴的分類
民事訴訟法中,就現階段而言,訴的種類大致可分為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
確認之訴: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這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確認之訴分為積極確認之訴和消極確認之訴:
1、積極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某種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
2、消極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給付之訴: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依據請求給付的內容不同,又劃分為給付種類物之訴、給付特定物之訴、給付行為之訴。
1、給付種類物之訴:通過法院判令被告將種類(并非特定、唯一,如非定制的桌椅、電器等)物給付給原告的訴訟。
2、給付特定物之訴:通過法院判令被告將特定(特制、定做或者具有某種不可替代的形式、性質的物品,如為房屋量身定制的家具、“傳家寶”等)物給付給原告的訴訟。
3、給付行為之訴:通過法院判令被告作出一定行為的訴訟(積極給付之訴、消極給付之訴)。
①積極給付(行為)之訴:要求對方作出一定行為的訴訟(如購買商品后需要支付貨款等)。
②消極給付(行為)之訴:要求對方作出不作為一定行為的訴訟(請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
等)。
變更之訴(形成之訴):原告要求變更或消滅其與被告之間一定法律關系的訴訟。
變更之訴分為兩種情形:
1、是否變更:當事人雙方對現存的法律關系沒有爭議,但對是否變更這一法律關系有爭議。確定變更(貨物運輸途中因不明原因滅失的,經確定進行退款),和確定不變更(貨物運輸途中因不明原因滅失的,經確定繼續提供種類該貨物的)。
2、如何變更:當事人雙方對現存的法律關系沒有爭議,對要變更的法律關系也沒有爭議,但對如何變更這一法律關系存在爭議。如:貨物運輸途中因不明原因滅失后(雙方承認彼此間存在給付標的關系,同時也同意將“標的”給付給對方,但雙方可以選擇是繼續交接貨物,還是接受退賠貨款、退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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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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