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界定標準
合同效力源于合法訂立的合約中所蘊含的拘束力量。
其分類主要包括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銷合同。
對于有效合同而言,必須滿足以下三大實質要素:
1. 當事人需擁有適當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應滿足《民法典》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即須為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至于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其行為能力依注冊審批的經營范圍而定,在此范圍內簽訂的合同方能受到法律保護。
2. 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前提。
若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逃避法律等情形,均會導致合同失效。
3.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內容與目的不得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相關規定時亦不可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
同時,合同內容與目的也不能損害他人權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看是否具備生效的條件。合同生效條件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合同雙方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即雙方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三是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如果合同滿足上述所有條件,那么基本可以確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需要判斷合同是否存在《民法典》中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龡l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意味著,如果合同滿足這些條件,那么它就是有效的。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只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判斷合同的法律效力,關鍵在于審視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并排除合同無效的情形。這需要對合同的雙方身份、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全面的審查。只有當合同具備所有法律要求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認定及無效合同判定
我國現行法律僅明確了五種合同無效情況:
一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簽署之合意;
二是表意人和相對人以虛偽意思訂立之合意;
三則為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行法規范并致使民事法律行為可歸于無效的情形;
四是背離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契約;
五則為表意人和相對人存在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怎么劃分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進行的分類如下:1、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2、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4、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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