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股東資格確認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需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已出資的等證據材料。
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1、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之外的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當事人在確認之訴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所對應的實體法上的權利并非請求權,而是形成權。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實質上是形成權,該類訴訟請求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要區分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者具體的股權持有數額、比例等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1)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3)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屬于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而簽署公司章程、實際出資、實際履行股東職責、享有股東權利屬于實質要件。當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區分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是屬于公司內部法律關系,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然后優先選擇適用實質要件(設立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出資行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形式要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作為審查標準;
3、 原注銷公司出資人不能當然取得承諾承擔注銷公司債權債務公司的股東資格,為了注銷手續的方便以及保護交易的穩定,公司注銷時往往由另一關聯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承擔注銷公司注銷前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成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向該公司出資或繼受公司股權,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和性”決定了股東之間需要有信任基礎,對股權的轉讓也有嚴格的限制。即使是一名已經確認的已注銷公司的股東,其要未經法定程序直接取得另一個完全獨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在事實及法律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一個公司出具證明承諾承擔已注銷公司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該承諾也僅是針對財產權益范圍內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而股東資格是包括財產權益和人格屬性在內的綜合性權益,并不包括在該承諾的范圍內。
綜上所述,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認之訴的范圍與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確認之訴的范圍存在于當事人適格和確認利益之間。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確認之訴的范圍
確認之訴指是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在于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訴訟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種法律關系成立的事實和條件。特點是訴訟本身是要認定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而不確認具體的權利義務。它有時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和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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