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行政訴訟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市××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被答辯人:×××彩板活動房廠,地址:××市××鎮××路××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廠長。
第三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縣××鄉××村。暫住××市××鎮××路××號。
因被答辯人×××彩板活動房廠不服答辯人作出的×人社工認[ ] ××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現答辯如下:
一、根據被答辯人《行政起訴狀》訴稱:“原告單位注冊地在××市××縣,被告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不僅超越工傷認定管轄權,而且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這種說法是完全沒有依據的。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只要對照這條規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傷事故,發生在答辯人管轄范圍內,卻要求答辯人到其注冊地調查,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被答辯人未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為第三人辦理工傷保險,按照上述規定,答辯人理應為之受理認定。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因此,答辯人認定為工傷,
二、被答辯人訴稱“第三人系醉酒導致受傷,不應認定工傷”,缺乏事實證據。答辯人派人到該項目經營部施工工地調查核實時,被答辯人施工管理人員說,第三人上班前后經常喝酒,但并未說其醉酒。而“喝酒”與“醉酒”,其性質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確系“醉酒”上班,被答辯人管理人員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辯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前,曾書面告知被答辯人舉證,但被答辯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證據。因此,被答辯人以第三人“醉酒”為由否定工傷的理由難以成立。
三、經調查,第三人與同事一起在安裝門架時碰到頂上高壓線,結果被電觸傷。從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難逃其咎,負有一定責任。因為施工前明知頂上有高壓線,卻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致造成這樣意外事故。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該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申訴,維持答辯人所作的該工傷認定。
×××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 月 日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范文【1】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xx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大一組27號
原告:XXX住所:xx市東方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xx市揚子江中路746號
原告XXX因不服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xx】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xx年xx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xx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xx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 月 9日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橋西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公安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范文
答辯人因XX**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xxXXXX號,建筑面積*方米,當時購買價為元,現市值大約為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元,與事實不符。該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核實并予以采納。
大理市人民**
答辯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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