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追加當事人的時間
法律分析:追加當事人的期限: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辯論終結前;
2、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前通知其參加訴訟;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申請追加被告的期限怎么計算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追加被告的時機,通常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進行。這一規定雖未在法律條款中明確,但在實際操作中得到了廣泛應用。
當需要追加被告時,需向法院提交申請。人民法院會對這些申請進行審查,以確保追加被告的合理性。若申請理由不充分,法院將駁回申請;反之,若申請理由成立,被追加的當事人會收到法院的書面通知,要求他們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對于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未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有責任通知其參與。這一條款為追加被告提供了法律支持,確保了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
追加被告的時間規定
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追加被告的時間。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追加被告的請求,否則將依法另外起訴。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時,法院必須審查該申請是否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可能不予準許。然而,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的情況不受此限。
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而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追加股東為被告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該法律條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同樣應予支持。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該條款提起訴訟的原告,可以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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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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