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的兜底性罪名如何處罰?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耙岳账髫斘餅槟康牡慕壖芩恕?,是指采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三、綁架罪中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符合下列從輕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1.綁架后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綁架罪系行為犯,綁架后并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也成立綁架罪既遂。但行為人綁架他人后出于悔悟或懾于法律威嚴等原因,未勒贖而主動放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若對此種危害性較小的行為也一律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故可將其歸入情節較輕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滿足、保護而實施綁架人質的過激行為構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合法權益被侵害、農民工為追討欠薪等情形下,為引起社會、政府關注和重視而綁架人質的。
3.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行為人出于氣憤、報復等原因實施綁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問題產生糾紛,感情受欺騙方出于泄憤、報復、索取賠償等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的。由于此種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且通常發生于特定人之間,對治安秩序及人民群眾的社會安全感破壞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較小,故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4.發生于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對發生于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后表示諒解被告人的,認定情節較輕有利于發揮刑罰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5.為索取真實債務而綁架債務人,索要財物數額過大的。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但是對于行為人索要財物的數額明顯超過債務本身的,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并無不當。但考慮雙方之間畢竟有一定的債務存在為基礎,仍有別于單純為勒贖而隨意選擇目標作案的綁架犯罪。在行為人索要的財物數額過大而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結合具體案件認定是否屬于情節較輕。當然,對于僅以索債為名,以并不存在的債務為借口綁架并勒索財物的,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并且一般不得認定為情節較輕。
6. 行為人索取的財物數額確實較小的。對于行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實施綁架行為,僅勒索少量財物的,如已構成犯罪,亦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在我國的綁架罪的定罪量刑中,此時是需要從綁架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的,由于我國規定綁架罪屬于行為犯,因此一旦確定屬于綁架行為的話,那么就可以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然后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 刑法 規定, 非法拘禁罪 與 綁架罪 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盡管行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債型案件中,無論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 綁架 、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著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憂慮而交付財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包括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體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屬單一客體;綁架罪則不僅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且還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 (3)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不同。 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著 債權債務 關系;而綁架罪中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但是有一個區分這兩個罪的關鍵:則是債權債務關系存在與否,這是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的界限。在各種各樣的索債案件中,索債案件中當事人所索要的 債務 可分為五種:合法債務、超過合法債務數額的“債務”、非法債務、根本不存在的債務、難以查清的債務。 (1)索取合法債務。如果行為人是為索取合法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行為,對他人進行扣押、拘留,且其債務是實際存在的,應定非法拘禁罪。 (2)索取超過合法債權數額的“債務”。如果行為人為索取超過合法債權數額的“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應具體分析行為人索取的數額與合法債權的數額之間的差價,分別不同情況以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對于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犯罪人使用綁架、拘禁手段索取財物數額大大超過其實際享有的債權數額,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這是因為,由于行為人索取財物的數額大大超過其實際債權,這就足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索取合法債務顯然已成次要目的。但若超過合法債權索取的數額不大,其綁架罪不能成立,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因為,在綁架、拘禁索債型犯罪中,行為人超過合法債權索取的數額不大,這就足以證明其主觀目的主要是為了索取合法債權,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但是,這同時產生另一問題,即如何判斷和確定超過合法債權的“較大”與“不大”首先,應當確定合法債權的數額,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超出合法債權的數額。 其次,要確定超出合法債權數額較大的“度”。筆者認為,雖然在綁架、拘禁索債型犯罪中索取大大超過合法債權的,其行為構成綁架罪。但這與一般的綁架罪畢竟不同,因為其索要的財物中存在合法債務,而且在一些案件中往往難以確定其數額。為此必須規定超過合法債務的是一個較大的數額,這樣可以明顯表現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也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出入他罪。 此類案件所涉及的數額,筆者認為可參照“兩高”有關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于數額的規定。如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敲詐勒索 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規定敲詐勒索 1000-3000元為數額較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 盜竊罪 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個人 盜竊 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2000元為起點。筆者認為,考慮到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民收入的不斷提高,綁架、拘禁索債型犯罪中索3 取超過合法債務的數額以2000元作為數額較大為宜。 (3)索取非法債務。如果行為人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只要債務是客觀存在的,也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刑。 (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如果行為人以索取“債務”為名,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而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債務,對行為人的行為則應以綁架罪定性。 (5)索取難以查清的債務。民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時由于 證據 的缺乏而難以查清。如果行為人認為確實有債務存在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因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索取他人4 財物的目的”,所以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綁架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也就是說,只有真正行動了,才能構成綁架罪,對于口頭上要說綁架某人的,沒有構成實際的行為,則不構成本罪。2、行為人主觀上是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4、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一、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1、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綁架行為是成立本罪的關鍵,也就是說,只有真正行動了,才能構成綁架罪,對于口頭上要說綁架某人的,沒有構成實際的行為,則不構成本罪。
對此應注意三點:
(1)綁架亦稱劫持其本質是違背被害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意志,非法將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綁架罪的特征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沒有實際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構成本罪;
(2)綁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脅迫方法強行劫持他人,這是最常見的;二是以藥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將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為勒索財物而偷盜不滿6周歲的嬰幼兒。這是刑法明確規定以綁架論處的一種特殊綁架方式;
(3)綁架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將被害人擄離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進行勒索的,也應當以綁架論處。
2、綁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為必要條件,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為了勒索財物而綁架他人;二是為了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只要屬于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如果是為了索取債務、出賣或者收養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盜嬰幼兒的,不構成本罪,而應分別定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拐騙兒童罪。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的,其綁架行為雖不構成綁架罪,但應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財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 社會甚為猖獗的“綁票”行為,新中國成立后已經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并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為罪名。犯罪對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二、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何?
綁架罪只有既遂才會考慮“情節較輕”的情形,所以,綁架罪既遂的標準如下:
綁架罪以控制人質為既遂標準。
【注意】大部分人會以犯罪行為人勒索到財物為既遂標準,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一般認為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應以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了有效控制為標準,也即將綁架行為的是否完成為標準。至于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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