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是什么意思
問題一: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的區別是什么 債務轉讓,即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在債的內容不改變的基礎上,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通過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務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債的法律關系中來成為新債務人,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同時不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法律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但并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原債務人并沒有從原債務法律關系中脫離出來,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法律關系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轉讓的第三人即債務受讓人則應獨立對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因債務的合法轉讓原債務人的責任被免除,債權人只得要求新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
問題二:如何認定債務加入 一、債務加入的認定標準
判斷認定是否免除債務人債務即是否構成債務加入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對是否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就應當推定為不免除債務人的履行義務,應定性為債務加入。因為民事權利的放棄必須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以及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從保護債權人的價值取向出發,不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增加了債權人債權的保障,更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債務加入第三人的責任承擔
對于債務加入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問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從法理上分析,在債務加入這種特殊的債務承擔形式中,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的責任沒有先后之分,在債權債務關系中處于相同的地位,其責任的性質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實際上第三人與債務人是連帶債務人。第三人加入到債務中不是對債務的擔保,更不是要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從維護債權人債權的原則出發,將債務加入的第三人責任確定為連帶責任更加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實際。
問題三:債務上限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就是代表債務又加劇了? 債務上限是美國這個世界上最大經濟體的很特別經濟現象。
美國 *** 債務上限指:
根據國會授權為了 *** 履行法定義務而舉借的債務總額,
包括支付社會保障、醫療、福利、軍費支出、國債利息及其他開支。
債務上限的最終目的是讓國會與 *** 能定期規范 *** 開支。
即使美債上限上調,“投資美國國債無風險”的原說法將徹底被打破,即便是美國 *** 擔保,也不能被視為完全沒有風險,加上潛在的美元危機,市場對美國“欠債不還”的擔心也將持續。
毫無疑問,美國借債規模又加大了,但這是一時之計,只能暫時緩和經濟壓力。
更嚴重的是,這將給發展中國家增加輸入型通脹。
問題四:如何認定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進行債務加入后,除當事人對責任承擔方式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責任。
問題五:債務轉移與債務加入有哪些區別 我國法律條文沒有對債務加入下一明確定義,因此,債務加入只是學說上提出的概念。盡管如此,結合司法實踐,債務加入的理論體系其實已較為完整。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義務能夠進行轉讓;都有債權人、債務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會涉及到這三方,而在一般債務履行中僅僅涉及債權、債務人兩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這是在對案件定性時最易引起爭論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債務加入與這兩者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在被轉移義務范圍內,債務人脫離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原有合同主體被取代,合同變更,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有合同關系仍保持原樣,只是履行義務的主體變為第三方。而債務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來,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同時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方與債務人承擔的合同義務系同一內容,債權人接受即可。
二是債的承擔主體不同。債務轉移中,債務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務人不變。債務加入中,債務人地位不變,依然須承擔債務,但合同的義務主體中加入了第三方,與債務人連帶的承擔責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債務轉移中,債權人與第三方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有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債權人可要求作為新債務人的第三方承擔合同義務,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的權利。第三人代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起作用,債權人不能對第三人提出履約要求,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債務加入中,在原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形成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和債務人共同承擔法律后果。
問題六: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債務加入的性質 債權法中的債務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
債務在本質上是可以期待的信用,是實現某種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
債務的特征:
(1)主體特定。
(2)償還性、收益性:
(3)主體雙方有利益上的對立性 。
(4)債務的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上: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在內的民事主體均可成為債務的主體
民事行為能力上: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民事責任能力上:侵權人的責任能力是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前提,也是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之債的義務主體的因素。
問題七:債務擔保是什么意思? 就是擔保人在債務人沒有按合同償還時由擔保人向債權人還款
問題八:代為清償與債務加入之間有什么區別 代為清償人還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債務承擔則不可以
問題九:債務加入 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問題十:并存債務承擔與保證有何區別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的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來,并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嚴格地講,這并非債務主體變更,而是增加債務人的人數。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債務人增加,成為多數債務人的債。總的原則,第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 并存的債務承擔具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按份承擔債務,即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債務;第二種是第三人與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即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而債務人并不退出,債務人與第三人就債務的全部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比較,按份承擔的債務并存,其實就被轉移的債務部分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參與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而且債務人對于已轉移的債務可以免責。對于連帶的債務而言,則與免責的債務承擔有較大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債務人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無論是對債務人或是債權人,第三人即已經加入債的關系,債務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對債務免責。 與債務擔保相比較,并存的債務承擔,特別是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而言,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主要是起一個擔保作用。但是,這與保證又存在區別。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于一般保證而言,保證人就有先訴抗辯權。只有當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方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與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的情況是不同的。而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可以徑直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因此對于連帶責任的保證和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這兩個概念,筆者認為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債的加入 法條
我國法律條文沒有對債務加入下一明確定義,因此,債務加入只是學說上提出的概念。盡管如此,結合司法實踐,債務加入的理論體系其實已較為完整。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義務能夠進行轉讓;都有債權人、債務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會涉及到這三方,而在一般債務履行中僅僅涉及債權、債務人兩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這是在對案件定性時最易引起爭論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債務加入與這兩者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在被轉移義務范圍內,債務人脫離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原有合同主體被取代,合同變更,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有合同關系仍保持原樣,只是履行義務的主體變為第三方。而債務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來,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同時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方與債務人承擔的合同義務系同一內容,債權人接受即可。
二是債的承擔主體不同。債務轉移中,債務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務人不變。債務加入中,債務人地位不變,依然須承擔債務,但合同的義務主體中加入了第三方,與債務人連帶的承擔責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債務轉移中,債權人與第三方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有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債權人可要求作為新債務人的第三方承擔合同義務,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的權利。第三人代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起作用,債權人不能對第三人提出履約要求,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債務加入中,在原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形成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和債務人共同承擔法律后果。在民間借貸中,雙方簽署了借貸合同,就標志著債權債務關系的建立。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既可以產生,也可以消滅,一般來說,當債務人將債務清償完畢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消失,那么債權債務消滅的法條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的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債權債務消滅的法條有哪些?
1、債的履行。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 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
《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里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二、債權債務抵消的要件是什么?
1、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2、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
綜上所述,關于債權債務消滅的法條,合同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方式有幾種,包括履行、債務免除、抵消和提存等。其中履行應該是最常見的一種。債務抵消通常是存在于雙務合同中,雙方互相負有債務,這樣的話,經過雙方協商,就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債務抵消,從而使債權債務消滅。
債務加入有哪些形式
債務加入這一概念包含兩種主要形式:一是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其中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部分債務,或者債務人將部分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二是通過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與第三人,或三方共同約定,第三人加入原合同關系,與債務人形成連帶關系,共同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債務加入也受到了相關法規的明確規范。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三條和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如果其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這些債權先于或同時與轉讓的債權到期,那么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此外,若債務人希望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這些規定確保了債務加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也規范了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實際操作中,各方應明確約定債務加入的條件、范圍及責任承擔方式,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總之,債務加入作為一種合法的債務承擔方式,其法律基礎明確,操作規范。通過合理的約定和合法的程序,可以有效實現債務的轉移和責任的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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