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解雇有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合同的時刻。這時,雙方需明確各自的權益。
若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需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這被視為違法,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若勞動者主動不續簽合同,情況則相對簡單。除非新合同條件明顯低于原合同,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此時,勞動者有權獲得經濟補償。否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滿解雇,涉及賠償的決定因素在于是用人單位主動不續簽還是勞動者主動不續簽。在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反之,若雙方合同條件平等且勞動者主動不續簽,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合同到期員工如何賠償
企業合同到期員工的賠償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簽,則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的補償方式:
1、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計算,但是低于六個月就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標準就是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其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賠償的最高數額不會超過12年。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合同到期非勞動者意愿未續簽合同需要賠償,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有賠償不
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是否有賠償的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會有的后果有什么
1、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2、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
4、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5、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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