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欠條、青春損失費欠條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于對其效力的認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因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應支持當事人的訴求;也有觀點認為,既然當事人出于自愿簽訂該欠條,應當認定該欠條的效力。
一、分手費欠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手費欠條、青春損失費欠條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于對其效力的認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因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應支持當事人的訴求;也有觀點認為,既然當事人出于自愿簽訂該欠條,應當認定該欠條的效力。
欠條不一定是借貸關系的體現。民事交往中,欠條往往是民事借貸中惟一的憑證,至于欠條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借貸,也可能是其他各種法律關系。欠條并不代表其背后的法律關系,更不能將欠條直接與借貸關系聯系起來。因此在當事人依據欠條起訴對方的情況下,直接往借貸關系上掛靠有可能是錯誤的,以不存在借貸關系駁回當事人的訴求也有可能是錯誤的,除去借貸關系外,產生欠條的情況不勝枚舉。
青春并非一種合法權益。青春并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青春的內涵與外延并不明確,所謂青春不需要他人負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會隨著時間流逝消失;另一方面,如果補償,其范圍也很難確定;如果在法律中確立青春為權益,進而承認青春損失,也違背人倫道德與公序良俗。因此,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或青春損失費,不應當予以支持。
雖然否認青春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益予以保護,但在當事人因為情感問題而遭受挫折時,當事人會因此受到感情傷害。如果另一當事人內疚,自愿給付對方一定的補償撫慰,法律也不應持否定意見。
二、分手后,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回嗎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因為感情糾紛提出“青春損失費”“分手費”“補償費”等而未發生實際借貸,那么出具的欠條不具有法律效力,正如新聞報道中法官所說“該類欠條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未婚同居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而且這種情況下的欠條不具有真實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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