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錢存到親人名下法院會查嗎
1. 把錢存到親人名下法院不一定會查。
2. 但是,如果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將錢存入親人名下則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查出此類行為。
3. 如果一方在離婚后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親屬,另一方在發現后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法院將會調查這一行為。
4. 類似地,如果一方惡意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法院也會介入調查。在其他情況下,如果沒有異議,法院通常不會主動調查財產轉移行為。
5.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財產轉移的認定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當事人對財產情況有異議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處理。
6. 故意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有證據表明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向法院報告,以便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并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
7. 惡意轉移財產的定義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無償轉讓財產或以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或提供無償擔保;違反法院限制高消費令;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絕協助執行。
8.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方在法院確定其需承擔義務時惡意轉移財產,法院可以追回轉移的財產,權利人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或行為保全。
9. 希望以上信息能提供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欠債人把車轉移到親戚名下
法律分析:欠債人財產轉移的處理方法:
1、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申請財產保全: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債權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把錢存到親人名下法院會查嗎
1. 把錢存到親人名下法院不一定會查。
2. 惡意轉移財產把錢存親人名下,屬于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查出來。
3. 如果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給親屬,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院會調查轉移共同財產給親屬的行為。
4. 或者一方惡意討債轉移財產的,法院會進行調查。
5. 否則法院不會調查轉移財產的行為。
6.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財產轉移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行。
7. 特別是對于法院查財產轉移的方法是比較多的,因為可以從法律效力的層面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
8. 具體情況下,當事人對財產情況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行政復議處理。
9. 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屬于妨礙訴訟秩序的行為。
10. 如果有線索,可以向法院提供,由法院追回被轉移的財產,并對被執行人進行罰款、拘留的處罰。
11. 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二、惡意轉移財產定義:
(一)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 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 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 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確定其需要承擔民事義務的時候,惡意的將其名或寬下的財產轉移的,此時法院可以對其轉移的財產予以查詢并且追回,權利人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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