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保密協議泄密后果
法律分析: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保密協議是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訂的為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協議,若員工泄露保密協議內容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行為,造成公司的損失包括實際造成的損失和可得利益兩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簽保密協議泄密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嗎
法律主觀:
簽了保密協議泄露的后果:當事人簽了保密協議后泄密的,需要承擔協議里簽訂的違約責任。如果泄密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泄密一方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是涉及國家級機密被泄漏,泄密方將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了保密協議如果泄露了會怎樣
當事人簽了保密協議后泄密的,需要承擔協議里簽訂的違約責任。如果泄密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泄密一方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是涉及國家級機密被泄漏,泄密方將要承擔刑事責任。
若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違約或侵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3,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保密協議怎么寫:
1、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對所有權屬于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所有權雖然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2、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于甲方享有。
3、乙方在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于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后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5、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以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
6、乙方離職后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為止。
7、鑒于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大量屬于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故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權提前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8、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9、乙方因職位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盤(光盤、U盤、硬盤等)、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
10、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1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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