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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青苗合同(青苗補償協議精選8篇)

首頁 > 債權債務2025-03-27 08:44:06

國家對農村青苗賠償是多少錢一畝?

各地政策不一 ,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征用土地補償的規定。
  一、關于確定征用土地補償的原則,在修改《土地管理法》過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補償的規定上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征地補償的標準過低,二是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因此,曾經建議征地補償的標準由國務院規定,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經過反復研究認為:一是征地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征用土地再出讓時,決定不同地價的級差地租是國家投資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當屬于國家。二是征地補償以使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根據以上兩條,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了調整,而對補償的原則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原來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沒有收益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對地上物補償和拆遷也是一樣,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補償,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對人員安置也是如此,對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人員予以安置,而對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勞動力將不予以考慮。這是征用土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三、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與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就目前來講;主要安置的應當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因征地使之終止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或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國家予以安置或發給安置補助費。其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產值的四至六倍。與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計算上有所區別,原規定為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年平均畝產值的二至三倍,新法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與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關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用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如果是農民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就應當歸農民個人所有。每公頃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
  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其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一般也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乘倍數的辦法計算,有一些很難計算平均年產值的,則可以參照相似的土地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作出具體的規定,或專門作出規定。
  五、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這主要是為穩定城市郊區菜地面積,保證城市蔬菜供應,加強新菜地建設所采取的一項措施。關于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已作出規定,按城市規模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收取標準。每征用1畝城市郊區菜地,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繳納7000—10000元,城市人口 50—100萬的市繳納5000—7000元,50萬人口以下的市繳納3000—5000元。新菜田建設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區菜地的開發建設。
  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準。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補償標準。兩項之和最高可以達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據測算,一般情況下如達到30倍,即相當于30年的產值,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為30年。如果不考慮物價上漲和增產因素。30年的產值也就相當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產值。
  七、新《土地管理法》還對征地補償作出了特別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這就意味著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國務院有權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再需要經過人大常委會的立法。
  八、根據調整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原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國家行為,而不是土地的買賣。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標準范圍內制定更為具體的標準。在具體實施征地行為時,也應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具體的補償辦法,而不是由國家(政府)和農民協商或按“市價”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第二,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降低。征用土地后通過補償和采取各項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準,最高能提高到30倍。這樣即使存入銀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證農民的收入高于被征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補償的辦法沒有政變,應當按原辦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費。即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損失的補償,應屬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用于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活安置的,應當用于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生產、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補償費屬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征收的青苗費是怎么計算的

青苗補償是指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針對正在生長階段的農作物所設立的一種經濟補償機制。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作物在征地協議簽訂前已種植,應給予補償。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一般參照作物一季產量或產值,剛播種的按作物成本的一半補償,成長期作物則按其一季產值進行補償。對于經濟林木,盡量移植,無法移植的按實際價值補償。針對補償協議,需詳細包含協議內容、補償標準、范圍、數量、金額、支付方式、清除時間、法律責任、份數以及合同編號。
青苗補償協議書需包括事由、補償標準、補償范圍、補償內容及數量、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清除時間、法律責任、份數和簽訂日期。每份合同需有唯一編號。同時,應有一份青苗補償登記表,現場丈量、復核、審核后,由戶主簽名并按手印。果樹冠徑大于5米的應進行編號以便復查。現狀地形圖需標注補償范圍,經辦人員、戶主需簽名。戶主身份證復印件需由經辦人員簽名,村小組公章證明權屬。拆遷補償核準表和付款申請審批表也需戶主簽名及按手印,流程包括戶主、拆遷辦、業務部門領導、分管領導、財經辦和管委會領導的審核與審批。

青苗補償費需要什么依據

青苗補償費,即在我國征地過程中,農作物尚未成熟而遭遇征用的情況下,所支付給土地承包方或者使用者的一種直接的經濟補償或替代性補償。其合法性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 地方政策,各地區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青苗補償標準及政策;- 評估結果,可能需要依靠專業評估機構來確定青苗的市場價值;- 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規定了承包者的權益;以及- 相關證據,如各類青苗品種、數量及其生長現狀等確鑿的證據。實際處理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證補償的合法合規;- 維護好承包者的知情權與參與權;- 合理設定補償標準,避免補償過低或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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