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來認定處理,要看案件的復雜程度。是否立案,可以去問派出所。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后,要經(jīng)過兩個環(huán)節(jié),一是“受理”,二是“立案”。不論任何問題的報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筆錄、接受報案人提供的證據(jù)以及進行初步調(diào)查都是受理的工作范圍;當對受理的情況進行審查后,如果不屬于公安機關的案件,他們會移送給其他執(zhí)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屬于違法的,會作出不立案處理,并告知報案人,屬于他們管轄并有相應證據(jù)的,會立案調(diào)查,刑事案件稱為偵查。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jīng)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qū)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依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舉報案件后,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是沒有明確的期限限制的,受理案件后公安機關會及時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會立即立案。
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nèi)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或者證據(jù),或者發(fā)現(xiàn)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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