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最高處罰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的最高處罰是:處15天以下的拘留。民事糾紛指的是不構成犯罪的民間糾紛行為。行政拘留是一種違反行政治安處罰法的一種處罰方式,通常是1到15天。關在拘留所里面,限制人身自由。民事訴訟中并不會有作為刑罰的民事拘留出現,但是如果有阻礙民事訴訟進程的情形時,會出現以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而采用的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什么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比如沒有正當的理由,但是拒絕到庭的當事人,或者是違反了法庭的規則,或者是偽造或毀滅了重要的證據等等行為,這種都是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都需要依法受到處置。 以下幾種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1)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主要是指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達室喚,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庭。
(2)違反法庭規則。其中包括哄鬧、沖擊法庭,或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3)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謂偽造證據,是指行為人制造假證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這種證據本來就不存在,而是行為人有意編造出來的;第二種是行為人對原有的證據加以改造,使其失去本來面目,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所謂毀滅證據,是指行為人把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毀掉,使這促證據不能提取。有的行為人既有偽造證據的行為,也有毀滅證據的行為發生,嚴重地影響案件的正確審理。
(4)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5)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6)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這種行為有二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的妨害行為指向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二是行為人的行為妨害了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9)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執行的。除上述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外,如果有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也應采取強制措施。
在我國訴訟案件一般分為刑事訴訟案件以及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主要是關于各類犯罪行為,而民事訴訟案件主要指的是對日常生活中的糾紛來進行解決。對于一些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是需要依法進行刑事處罰的。
具體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包括哪些
具體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包括:
1、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3、以暴力、威脅v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4、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調査取證;
5、以隱瞞存款和其他財產等方法推拖、拒絕履行義務等。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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