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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流程都有哪些(行政裁決的流程是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5-04-03 03:04:20

土地權屬確定和爭議處理辦法是什么?

土地權屬確定和爭議處理辦法是雙方當事人可以私底下協商解決,如果說私底下協商解決不了,根據我們國家的《土地管理法》16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來進行處理,如果還是處理不了的,到法院起訴。

一、土地權屬確定和爭議處理辦法是什么?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愿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2、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采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3、調解,調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并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后,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并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后,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4、行政裁決,裁決的程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著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4、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是什么?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轉讓申請書;

2、土地使用權證(正本);

3、原土地出讓合同書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書(復印件);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或者贈與書(經公證),或交換協議書,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合法方式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證明等;

5、雙方或多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轉讓(如商品樓房分層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應提交規劃部門的有關文件以便計算房屋權利人分攤的土地面積;屬劃撥土地的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往地價款、補簽出讓合同并提交相應文件;

7、屬土地分割轉讓的提交規劃部門的規劃文件或轉讓地塊的規劃要求;

8、軍隊空余土地使用權轉讓須持批準補辦出讓文件和軍隊土地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9、提交具有資格的地產評估機構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報告書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確認書;

10、地塊開發投資或建筑物資產凈值財務報告;

11、市政道路規劃網絡圖;

12、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請(1天)

1、窗口收件人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

2、給受理的申請編號并發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資料,受理日期并編號。

(三)、初審(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資料負責到檔案室進行查核,在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簽復。

1、審查人員審查上述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規定以及省、市和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

2、審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準的;

(3)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準列入征用、拆遷范圍內的和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征地協議未全部兌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3、實地勘察。

4、屬于地塊分割或面積變化的由局測量隊提供定線作業表和宗地圖。

(四)審核(3天)

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經所領導審核不合格的,轉窗口復函不同意辦理轉讓手續并退文;審核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交易所根據局領導的審批意見,將批準文件資料轉交地籍科(屬成片開發土地的先報市政府評審)。

(五)繳納稅費

經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部門繳納稅費,申報人應及時將完稅或免稅證明提供給地產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據上述文件資料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七)立卷歸檔

在現實生活當中,由于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歸屬于普通老百姓個人所擁有的,所以很多人關于土地的使用權確權問題發生了爭議,一旦發生爭議就需要及時的解決,此時可以協商,也可以也請縣級以上的政府進行調處。

行政訴訟立案流程?

行政訴訟立案流程包括受理、簽收、審查、受理通知書發放、證據關聯、調解或口頭審理、立案、送達起訴狀等步驟。這些步驟將確保行政訴訟程序的合規與公正。

行政訴訟立案流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 受理: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訟起訴狀或者書面申請書時,應當由法院在七日內告知當事人是否受理。2. 簽收:當事人的起訴狀或者申請書被法院受理后,法院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三日內將訴訟材料簽收。3. 審查:法院應當對起訴狀或申請書做出審查,核實原告、被告的主張和訴訟請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 受理通知書發放: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當事人發放受理通知書,說明受理時間、案由、法定期限、管轄依據等內容。5. 證據關聯: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時,法院應當把證據復印件傳送給對方當事人,由對方當事人提出意見。6. 調解或口頭審理:法院可以采取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如無法達成調解,則進行口頭審理。7. 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并在五日內發出立案通知書。8. 送達起訴狀: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答辯期限。以上流程確保行政訴訟程序的合規與公正,保證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保護。

如果不服行政處罰,是否一定需要通過行政訴訟進行申訴?不是的,行政訴訟是一種救濟方式,當事人如果不同意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可以選擇其他救濟方式,如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但當事人通過其他救濟方式仍未解決爭議,或者救濟方式不適用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尋求解決。

行政訴訟立案流程包括受理、簽收、審查、受理通知書發放、證據關聯、調解或口頭審理、立案、送達起訴狀等步驟。在這個流程中,法院會對起訴狀和申請書進行審查,對證據進行關聯,采取調解或口頭審理方式解決爭議,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立案。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裁決等其他救濟方式,但如果這些方式不能解決爭議,或者不適用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裁決可否能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決定若被當事人認為有誤,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若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行政機關或第三人有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自行依法執行。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確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絕執行判決、裁定、調解書時,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自行依法執行。
具體執行流程如下:首先,當事人對行政裁決決定有異議,可向法院提出,若法院認定該決定存在問題,會作出相關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然后,若義務人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行政主體或第三人有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審查后,若確認義務人確實未履行義務,將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程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拍賣、罰款、扣押、強制遷出等措施,直至義務人完全履行相關責任。
強制執行程序的啟動需確保公正、合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強制執行過程應盡可能減少對義務人的損害,注重執行效率與執行效果的平衡。行政主體或第三人需在執行前向法院提交必要的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裁決書、義務人未履行義務的證據等,以確保強制執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總而言之,行政裁決決定在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確認存在執行必要性時,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這一程序保障了法律的權威性和行政裁決的有效性,同時強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確保執行過程的公正與合法性。

行政裁決的含義內容有哪些?

行政裁決的含義內容有,對于行政的主體依照法定的程序或者是授權,對違反了行政條款人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對象必須要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而且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行政裁決的含義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行政裁決的特征有: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并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對此,除屬于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一般是必須要擁有裁決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實施此行為,只要當事人違反了行政的條款,那么就需要承擔行政的處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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