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做出后的十五日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果不服復議決定的,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交起訴狀和能證明本人的訴訟主張的證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復議后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這里的條件主要是能夠提交相關的材料,證明復議后,相關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符合規定,或者是說,參與復議的公職人員并沒有按照流程完成進行復議工作。
一、行政復議后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行政復議后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后無法申請行政復議。具體可以提出訴訟的規定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后可以向誰行政訴訟
(1)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同時起訴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要求法院認定他們的行為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并請求相應的賠償。
(2)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當事人仍然不服時,其只能告復議機關,就不能再告原行政機關了,因為這時原行政行為已經不存在了。若當事人仍堅持告原行政機關,法院將會駁回起訴。
(3)如果復議機關沒有在法定時間內作出復議結果,這時要看當事人不服誰,如果需要復議機關給出結果,則可以起訴復議機關。當然,也可以直接起訴原行政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
若是公民或者是單位,對自己受到的行政處罰不服,是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構,提出復議請求的,若是復議之后,不管是否變更了之前的處罰決定,只要當事人依舊對處罰不服,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后可以行政訴訟。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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