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xx民初字第xx號。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2)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三)尾部。
在判決書的結尾寫明案件主審法官、書記員以及判決日期。
范文:
判決書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
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著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
(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書記員×××。
××年××月××日。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例如現羈押處所)
辯護人XXX(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起訴書中對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證據的敘述及適用法律的意見)
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犯罪事實的供述和辯解)。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辯護意見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件經過應予以詳述,不可抽象概括。敘事要前后照應、情節完整。必須
對主要證據進行分析論證。)
本院認為,……〔對于指控罪名是否成立、如何量刑予以充分論證;認真評述控辯雙方意見;對判決適用的法律依據給予說明。〕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引用條文要有條理和順序),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年××月××日
書記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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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判決書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中,就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就解決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書之一,它是按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決書。
制作好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民事判決書制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能否準確運用法律,合理地解決好當事人的訴訟糾紛,關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質量。因此必須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訴訟文書格式樣本的規定,認真負責地制作。力求敘事清楚,說理透徹,結論明確,格式規范,文字簡潔,通俗易懂。
二、民事判決書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基層法院應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填寫這個項目在寫作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原告起訴后被告反訴的,應在本訴稱謂后用括號注明其反訴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
第二,對當事人的認定要準確。
有的判決書中將未成年的人不列為訴訟當事人,而將其法定代理人列為當事人,這是不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有訴訟權力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未成年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訴訟權力能力的,當他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給別人造成損失時,受侵害或者損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當然的權力義務主體,因而他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當然,由于其缺乏行為能力,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但這并不是說代理人就成了當事人,他的責任僅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而已。
第三,書寫項目要完整。
填寫該項內容必須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順序逐一寫述,不要遺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參與訴訟,但判決書中卻未將其寫入,這就使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不到正確體現,影響了其訴訟權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參加訴訟的,該欄目填寫時也必須完整。
有些判決書中在原告或被告欄目中只寫單位的名稱、代理人的名稱,卻不寫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參與訴訟,因而判決書中就只列單位名稱,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況,這都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從這項規定中不難看出,法人具有與一般當事人相區別的特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亦具有訴訟權力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但是,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通過其代表人的活動來體現的,沒有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就沒有法人的訴訟行為。因此,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現為法人的人格,與法人組織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所以在判決書中,原被告人組織與其法定代表人應當作為一個統一體共同出現在當事人欄目中,不能只出現法人組織而不出現法定代表人,這樣寫,不僅在理論上講不通,而且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要具體、準確地寫明訴訟代理人的種類。訴訟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實施訴訟行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三種: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決書就不能籠統地使用“訴訟代理人”的稱謂,而應具體寫明其種類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權限,便于訴訟。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
1.事實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1)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么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參與訴訟,還應寫明第三人對本糾紛所持的態度及主張,屬于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第三人的還應表明對本案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根據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該項內容應用如下固定的寫作模式表述:
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民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是當事人雙方自行提供的,訴訟中盡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實和意見不一定完全真實和正確,甚至可能含有虛假成份,但也應將其內容概括地寫入判決書,這樣不僅能體現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增強民事判決的透明度,同時也有助于分辨雙方發生糾紛的真實原因,以便使下文敘述查明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理由更富有針對性。
(2)人民法院經查證認定的事實。由于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不一定都真實,其中可能帶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虛假成份,因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寫完原、被告陳述的事實之后,必須鄭重寫明法院查證的事實。因為這是經過法院審理、查證屬實的事實,是判決定案的依據。所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寫入事實中的內容要有根有據,確鑿無誤。如何寫好這一部分,沒有統一規定,應視其具體不同案件的性質來決定,但有幾點卻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寫好這一部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層次分明、重點突出、詳略得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確定寫作要點。
2.理由
理由,是判決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事實敘述的基礎上,對糾紛事實進行的分析認定,體現了人民法院判決的主要觀點。民事判決書的理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即判決的理由和判決適用的法律。
所謂判決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辯明是非,對當事人正當的請求理由,給予支持,錯誤的給予批評、教育,講明道理,從而為判決提供理論依據。所謂判決適用的法律,即判決所依據的民事實體法律條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決書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說理,不僅可以起到化解糾紛,排憂解難,息事寧人的作用,而且還是教育感化當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決是否恰當,雙方當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決于理由說服力的強弱,說服力強的理由往往能令敗訴者息訴。因而一份民事判決書質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關緊要。
根據《樣式》,這部分應表述為:“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判決結果要明確、具體、完整。根據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或給付之訴的不同情況,正確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給付之訴的,要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數額,給付的時間及給付方式。給付的財物,品種較多的,在判決書中可以概括地寫,詳情另附清單;判決義務人履行一定民事行為的,應當寫明應履行行為的內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駁回當事人其他之訴的,可列為最后一項進行書寫。
(三)尾部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尾部按順序寫明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訴訟費用的負擔;二是向當事人交待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名稱;三是審判人員署名,寫明判決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正本及副本加蓋校對戳記。
訴訟費用的承擔不屬于判決結果的內容,應在判決結果后另起一行寫明。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負擔的具體數額都要寫明。
當事人的上訴事項,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署名在上訴事項的右下方,按審判長、審判員或陪審員順序分項列署。審判人員為助理審判員的,署代理審判員。判決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寫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書記員署名。
此外,應在判決日期上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在判決日期和書記員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
【民事判決書范文】×××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民監字第×號
申訴人(原上訴人):蘇××,男,39歲,漢族,××省××縣人,××光電技術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區××路24號。
被申訴人(原上訴人):肖××,女,40歲,漢族,××省××市人,××××院設計所工人,住本市××區××胡同三號。
委托代理人:楊××(肖××之夫),40歲,漢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機,住址同上。
申訴人蘇××因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申訴,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再審查明:
19××年1月,蘇××經汪××介紹與馬××相識。19××年1月20日馬××以借貸方式向蘇××詐騙人民幣5000元,蘇××發現受騙后,于當天找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蘇××緊追的情況下,由馬××找肖××出面作保,并寫了借條:“馬××借到蘇××現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歸還。如借款人馬××逾期不能歸還時,則由中保人肖××償還2500元整。”馬××于19××年2月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蘇××訴至原審人民法院以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還為由,要求肖××償還,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騙作保,不同意償還借款2500元。原審法院判決,肖××償還蘇××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給蘇××人民幣500元整。
判決后,蘇××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幣500元償還方式為由;肖××以自己是受騙作保,不應負償還債務的責任為由,均上訴至本院。二審認為,蘇××以高利貸款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蘇××之訴訟請求。終審判決后,蘇××以二審判決認定自己以高利貸款不符合事實,肖××仍應償還借款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經本院再審認為:馬××以借貸方式進行詐騙犯罪,已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蘇××與馬××、中保人肖××之間不是正當的民事借貸關系、原判認定蘇××以高利貸款,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蘇××受騙借款,肖××受騙作保都應從此事中吸取教訓。蘇××要求肖××償還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承蘇××與馬××的借款關系,讓肖××負連帶償還責任,二審判決認定蘇××高利貸款均屬不當,應予撤銷。據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和本院(19××)×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蘇×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理審判員:郝××
××××年×月×日
書記員:董××
【民事判決書范文】××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建初字第256號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鐵花里10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1950年3月4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勝棋路20號。
原告開發公司與被告張×房屋遷讓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和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發公司訴稱,1991年對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號拆遷時,因被告無房過渡,遂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安排給被告過渡,現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訴請被告立即騰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費15萬元。
被告張×辯稱,現雖住進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產權證書和拆遷遺留問題未解決,故未騰讓過渡房,原告將上述問題解決并賠償損失3萬元后,立即騰讓過渡房。
經審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屬×××指揮部對被原住本市西街20號住房進行了拆遷并于1992年5月4日與被告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嗣后,因被告無房過渡,該指揮部于1992年5月10日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提供給被告過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遷住房的補償未能解決等被告未能騰讓過渡房。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15萬元。被告應訴后,要求原告先解決安置房的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并賠償損失3萬元。原、被告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后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應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騰讓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交原告開發公司。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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