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亂作為有什么表現呢?
行政亂作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要證據不足。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法監督時,對某食品生產或經營企業采取罰款等處罰措施,但未能收集充分的違法證據,或者證據收集不充分。這種行為違反了行政程序和公正原則,屬于違法的表現形式。
其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在一些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監督員記錄的事實與《食品衛生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不符,找不到相應的違法條款,導致錯誤的適用法律。這不僅違反了法律依據,也損害了被處罰方的合法權益。
再次,違反法定程序。在執法監督過程中,食品衛生監督員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例如,在判定某食品經營單位商品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后,僅從大宗商品中選取幾個變質樣品進行檢驗,未遵循隨機抽樣原則,不能代表整體質量情況。這種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導致行政行為被法院審查認定為違法。
此外,超越職權也是常見現象。監督機構在執行處罰時,超越其法定權限,如在食品變質的處罰過程中,要求賣方承擔買方的經濟損失。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行政職權界限,而且使監督機構陷入經濟糾紛,缺乏法律效力,構成行政行為的違法。
濫用職權則是另一種表現形式。監督機構超越其職能范圍,對非其職責領域的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如對菜農索要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借故勒索,這違反了職權界限,侵犯了相關主體的權利。
最后,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依法給食品生產經營者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但執行人員長期拖延、拒絕或不予答復,違反了行政職責,屬于應當作為而未作為的表現。
行政不作為責任追究依據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責任追究依據是行政法規,諸如政府的行政人員等的存在,就是為了要有人去履行省級發布的文件,由此來維護普通人的權益不受到侵害,故此不管是其他的國家機關,亦或是民事主體個人,只要是確定了任何人存在著不作為的行為就可以舉報。
一、行政不作為責任追究依據有哪些?
行政不作為責任追究依據是行政法規,對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消極怠工、敷衍應付、工作質量低劣等。從事的崗位出現責任事故,服務對象不滿意但尚未造成影響的;規劃管理、規劃監察工作人員對監控責任區違法建設工程發現不及時,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包括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等。
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行政機關的職員,雖然其職權是比較大的,但是若是其并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個高權利的職位也會使得其不僅會被開除,并且其一定一會被要求陳述犯罪理由,對于故意犯罪的情形,也會被要求其支付罰金,通過被判處附加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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