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跟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是: 1、審理機關不同。2、法律依據不同。3、程序不同。4、結案方式不同。5、審理的內容不同。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法律依據:《和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辨析
(一)性質迥異部分:
行政復議乃上級行政機構對下級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系屬行政體系內事;
行政訴訟則為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相關行為展開司法監督之舉,歸屬司法行為范疇。
(二)受理權責有所不同:
行政復議接受方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直屬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而行政訴訟案件則需提交至人民法院進行審議。
(三)受案范圍各異:
人民法院僅受理特定行政行為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案件,而行政復議機關可處理兩種類型的案件,既包括行政違規案件,亦涵蓋行政不當案件。
(四)審查力度懸殊:
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亦需兼顧適當與否;
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僅關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通常不會涉及適當性問題,故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較行政訴訟更為嚴格。
(五)審查依據各有側重: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主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并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時,主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行政規章僅作為參考。
(六)審理程序大相徑庭:
行政復議基本采用一級復議制,以書面復議為主導;
相比之下,行政訴訟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來說,行政復議程序更為便捷、靈活。
(七)審查范圍寬嚴有別:
行政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審查范圍僅限于原告請求范圍;
而行政復議則秉持“有錯必糾”理念,復議范圍并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故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較行政訴訟更為廣泛。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區別是什么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首先,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負責處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進行審理。
其次,兩者的性質也不相同。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被視為一種行政行為,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制度。相對而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則屬于司法活動,這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一種方式。
此外,兩者所遵循的法律規范也不同。行政復議主要受到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的約束;而行政訴訟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的支配。
對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言,如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存在不滿或爭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條規定,此類訴訟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這些差異體現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不同角色和職責。行政復議側重于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糾正和監督,而行政訴訟則提供了通過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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